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热心关注与支持!关于您咨询的供热相关政策的问题,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第一条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用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如果您的露台或阳台的面积在您的房屋所有权证里登记载明。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明确,供热以建筑面积计费,您需要缴纳露台或阳台面积的供暖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