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使用单位是否不强制投保安责险
来信人:bj***87
时间:2024-09-03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哪些单位应当投保安全责任险的问题。 1、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某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危化品用量不大,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危化品购买许可证,系危化品的使用单位,不属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6条款中提到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不是可以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应急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9-03
您好,感谢对北京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依据您所述情况,某药品生产企业仅有“使用”、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而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那么该企业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归结为高危行业、领域,则不强制要求投保安责险。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被列为高危行业,则应当投保安责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