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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再次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 , 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合并计算。
国家职工被录取为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后,其生活补助费统由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人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摘自1985年12月12日教计字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