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兽药(非生物制剂)经营许可证办理
来信人:bj***18
时间:2024-04-19
您好,我有2个问题咨询,请在首都之窗上直接回复,非常感谢! 1,根据《北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401条款,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请问,30平米是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吗? 请问,房屋产权证上房屋用途是非燃性库房,营业执照已经办理好,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吗? 2,根据《北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404条款,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兽用生物制品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有多家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请问,几家门店算多家门店,2家算多家门店吗? 请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可以统一配置,仓库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不在同一个区,可以吗?
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2024-04-22
您好,关于您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1.经营场所面积是指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 2.多家门店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门店。 3.我局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兽用化学药品经营许可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相关问题建议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