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申请作废指标”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除上述规定外,正常使用的指标无法进行主动申请作废。此外,如车辆当前仍处于正常登记状态,则不涉及指标相关业务,建议您向本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先行确认车辆登记状态,并咨询能否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相关业务。若您认为以上内容尚未解答您提出的问题,您可致电65077118或12328咨询。感谢您对北京交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