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来信人:bj***86
时间:2024-03-08
公司内的污水井需要维修,被认定为有限空间作业,这项作业计划外包给一家施工单位,公司计划在合同中约定此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施工单位人员担任,我公司履行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的责任。请问上述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约定是否合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答复时间:2024-03-11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通告》(京安监发〔2010〕68 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化粪池(井)、粪井、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格栅间、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具体要求请登陆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网 https://yjglj.beijing.gov.cn/art/2016/1/14/art_6032_10076.html 查阅文件资料。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建议,请您登录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进入政民互动栏目,或者在建委官网查询有关政策或信息。我们愿竭诚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