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包括:
1.依託網際網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與平臺企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根據平臺規則完成工作和接受勞動管理,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網約勞動者”)。
2.依託平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或個人自主利用自己的體力、專業技能等依法從事勞務、諮詢、設計等活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個人靈活就業人員”)。
3.與平臺企業或加盟、代理、外包平臺業務的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完成平臺企業、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所賦予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平臺單位就業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