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京人口發(2009)20號]關於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採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享受一次性獎勵的規定(摘錄):
一、獎勵條件:享受獎勵的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持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來京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以查驗婚育證明日期為準)。2、持有戶籍地合法生育證明(街道、鄉鎮以上准予生育證明),在京生育的已婚育齡婦女。3、持有北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當年施行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皮埋手術的診斷證明書。
二、獎勵標準:每人獎勵200元。
三、獎勵費發放程式:1、符合獎勵條件的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持本人身份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准予生育證明、子女出生證明、北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書,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獎勵登記手續。2、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受獎勵人員提供的相關證明進行登記和審核後,出具獎勵通知單。同時將診斷書原件和相關證明複印件及獎勵人員通知單一同上報街、鄉(鎮)計生辦審批。3、街、鄉(鎮)計生辦依據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登記造冊每半年集中發放獎勵費。 此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