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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6〕58號
  2. [發佈日期] 1986-04-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6]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勞動局《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開展技術工人交流,開闢國內勞務市場,是我國勞動力管理制度的一項改革,應有領導、有組織地進行。目前,有的單位為了自己的需要,不惜損害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採取高報酬、高待遇、甚至“封官許願”等不正當手段,擅自招聘在職工人,嚴重渙散了在職職工隊伍的思想,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危害着勞動力管理制度的改革,這股不正之風必須堅決剎住。今後,凡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一律按上述《規定》予以懲處。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

  為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維護各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特作如下規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擅自聘用未辦理正式調動手續或辭退手續的在職工人;非經市勞動局批准,禁止擅自在報刊上登載招聘在職工人的啟事。

  二、對違反第一條規定的,給予下列處罰:

  (1)擅自聘用在職工人的,由其所在區、縣勞動局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按每人每逾期一個月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直到清退為止;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百元罰款,並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2)擅自在報刊上登載招聘在職工人啟事的,由市勞動局限期登報聲明撤銷招聘啟事;逾期不登報聲明的,按每次啟事五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受罰單位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繳付罰款。

  三、因擅自招聘在職工人,使被聘工人所在單位受到經濟損失,由擅自招聘單位負責賠償。

  四、本規定由市勞動局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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