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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14〕
29號
[發佈日期]
2014-05-21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2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著力為本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今年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政府立法工作必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總要求,切實把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改革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深化經濟和行政體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管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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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要注重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以法治方式推動和保障改革,及時把改革開放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要抓緊工作,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
要堅持正確的立法理念,著眼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規範制約權力運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體現保護合法、懲戒違法的正確行為導向,處理好權益保障和依法懲處的關係,在提供權益保障的同時,合理配置處罰措施,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
要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在進一步簡政放權中釋放市場和全社會創業創新創造活力。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訂草案,起草部門要對原來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應進行修改或予以廢止。對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的管理事項,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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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當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入研究各相關領域法律現狀,分析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執行情況,適時提出立法需求;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基礎調研工作,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徑,完善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和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充分利用首都人才、資訊等方面的優勢,加強立法諮詢、論證,準確把握和應對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能否有效解決實際問題是衡量立法品質的重要標準。市政府各部門在立法調研、起草過程中,要統籌考慮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步研究相應的配套文件和保障措施,確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頒布後能夠有效實施。
四、嚴格執行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儘早完成起草和審查工作,報請市政府會議審議;對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的項目,要積極推動、加快進度;對調研項目,要抓緊研究論證,及時提出意見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推動各起草部門抓緊開展研究起草工作。對草案送審稿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要求或不成熟的草案送審稿,要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要建立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評估機制,並把各部門完成立法工作計劃情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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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參考。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任務、時間、組織、責任四落實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安排,確保高標準、高品質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務。起草部門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及時書面請示市政府,並説明情況。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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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55項立法項目。其中,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共12項,包括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擬出臺政府規章項目7項;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共15項,包括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政府規章項目9項;調研項目共28項,包括地方性法規項目10項,政府規章項目18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12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
1.水土保持條例(草案)
(市水務局起草)
2.控制吸煙條例(草案)
(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3.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4.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5.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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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若干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
(市政府口岸辦起草)
3.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修訂)
(市政府辦公廳起草)
4.居住證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5.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6.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市規劃委起草)
7.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二、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15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
1.統計條例(草案)
(市統計局起草)
2.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3.社區衛生服務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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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計生委起草)
4.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
(市體育局起草)
5.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草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首都綜治辦起草)
6.天安門地區管理條例(草案)
(天安門地區管委會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工資集體協商規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行政機關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修訂)
(市工商局起草)
3.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4.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5.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6.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市環保局起草)
7.餐飲經營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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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9.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三、調研項目(28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0項)
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辦法(草案)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旅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旅遊委起草)
3.公園條例(修訂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4.耕地品質保護條例(草案)
(市農業局起草)
5.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
(市氣象局起草)
6.養犬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7.管制器具管理條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8.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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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程式條例(草案)
(市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調研)
10.物業服務條例(草案)
(市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調研)
(二)政府規章項目。(18項)
1.公用行動通訊基站管理辦法
(市經濟信息化委起草)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水文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起草)
4.電子商務發展和促進辦法
(市商務委起草)
5.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市工商局起草)
6.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市質監局起草)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8.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修訂)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9.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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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10.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農業局起草)
1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市氣象局起草)
12.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市政府辦公廳起草)
13.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1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
(市安全局起草)
15.排污權交易管理辦法
(市環保局起草)
16.地理資訊數據共用辦法
(市規劃委起草)
17.建築材料使用管理規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18.活動斷層探測管理辦法
(市地震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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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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