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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65號
  2. [發佈日期] 2014-12-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 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
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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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精神,進一步健全本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解決極少數因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患者的醫療急救保障問題,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設立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對其接受緊急救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從而鼓勵醫療機構及時有效救治急危重傷患者,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實際困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本市針對困難群體建立的醫療救助保底政策,是對現有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要堅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和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緊密銜接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與鼓勵社會慈善醫療、利用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相結合,堅持政府財政投入與鼓勵社會捐贈相結合,堅持醫療機構依法承擔應急救治義務和給予經費補助相結合。
  (三)工作要求。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承擔應急救治義務,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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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要求,對急重危傷、需要急救的患者無條件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應急救治應堅持及時、有效、合理的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對於在救治過程中需要轉診的患者,應根據其病情,按照就近、合理的原則,及時組織轉診,確保生命安全。
  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和管理
  (一)基金設立。設立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
  (二)基金籌集。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市財政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將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納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統籌安排。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進行捐贈。
  (三)基金管理。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並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符合條件的慈善性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或事業單位作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由其按照公開、透明、專業、規範的原則,對基金進行管理。
  三、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和支付
  (一)基金申請。醫療機構對患者實施應急救治後,患者無力支付應急救治費用,但存在明確責任人或可通過工傷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新農合醫療資金、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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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其他支付渠道解決的,患者或醫療機構應先向相關責任人或其他支付渠道申請支付。無上述渠道或通過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的,醫療機構可依規定定期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經費補助。醫療機構提出申請時,應將確認無法追回的應急救治費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並提交患者身份狀況、救治摘要及診斷證明、急救費用清單、其他支付渠道的申報及支付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基金審核。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機構提交的應急救助經費補助申請,對醫療機構的應急救治行為及相關費用進行審核;在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民政、公安等部門的協助下,對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存在其他支付渠道,其他渠道是否已按規定支付費用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查。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完善規章制度,聘請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對醫療行為及費用進行重點審核。
  (三)基金支付。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應在一個月內向申請的醫療機構撥付補助經費;從受理申請到支付補助款或確認不予補助,累計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應急救助任務重、資金墊支壓力大的醫療機構,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可參照上一年度實際發生費用,採用年初先預撥、定期結算、多退少補的形式,向醫療機構撥付週轉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經查實身份、證明有負擔能力患者的應急救治費用。
  四、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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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組織成立由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捐贈人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和醫學、財務、法律專家等各界人士參加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基金的管理使用、財務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結余情況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經費補助申請,或無原因、不及時按規定撥付補助經費,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財政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更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對於騙取、套取應急救助基金的醫療機構,除向其追回補助資金外,由市衛生計生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嚴肅處理。對於騙取、套取應急救助基金的患者,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其追償欠費,並將所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五、組織保障
  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的原則,建立市疾病應急救助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統籌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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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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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立北京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責任分工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牽頭制定市疾病應急救助補助標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確認的規範與流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協助市財政局制定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遴選、確定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其開展業務。協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相關患者身份或支付能力。監督醫療機構依法依規履行應急救治義務,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套取補助經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確定基金的籌集規模、補助方式與標準。協助市衛生計生委制定市疾病應急救助補助標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協助市衛生計生委遴選、確定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監督指導其開展業務。負責本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政府投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基金經辦管理機構運作費用,對基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市衛生計生委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確認的規範與流程。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相關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指導區縣民政部門做好轄區內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資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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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市衛生計生委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確認的規範與流程。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相關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協調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撥付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協助市衛生計生委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和支付能力確認的規範與流程。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確認相關患者身份和支付能力。督促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支付參保患者的應急救治費用。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各區縣政府:組織區縣衛生計生部門,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核實被救助對像是否屬於新農合參保對象並按規定支付應由新農合支付的應急救治費用;加強對醫療機構履行應急救治義務的日常監督。
  醫療機構: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應急救治義務,組織開展應急救治工作。公立醫療機構要完善內控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主動核銷應急救助對象的急救費用。
  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核醫療機構提交的經費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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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有關部門協助下核查欠費患者的身份、支付能力和其他支付渠道等基礎資訊;按規定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醫療機構;向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預撥週轉金;向有支付能力的患者或其他支付渠道追回應急救治費用;向發生突出問題的醫療機構追回被騙取、套取的應急救助資金;做好社會捐贈資金募集及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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