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1993]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宗教事務處、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房地産管理局《關於貫徹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關於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93年4月20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
《關於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
等房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意見
市政府:
近幾年來,本市在房屋改造過程中,因拆除教堂、寺廟等宗教房屋出現的問題比較突出,宗教界反映強烈。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關於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妥善處理本市在城市危舊房屋改造過程中,拆除産權屬於教會的房屋而出現的問題,切實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因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需要拆遷教堂、寺廟及其他宗教房屋(包括經租和應落實政策的房屋)時,應按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有關部門頒佈的宗教房産政策、規定執行。拆遷人事先要經房管部門確認産權,同時徵詢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並同産權人協商。
二、拆除宗教房屋,應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遵循“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的原則,進行補償和安置。拆除現由居民使用的宗教房屋,要按原建築面積給予産權人等量補償,適當集中,不互補差價。居民租住宗教房屋應按市房地産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和修繕標準執行。原住居民已按房改政策購房的,其原居住面積按房改政策支付的購房款歸宗教産權人所有。宗教的非住宅用房如遇拆遷、改建,按《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愛國宗教團體,應積極支援城市建設,在拆遷改造中如遇爭議問題,要通過協商妥善處理。
四、從1992年7月1日起,凡在危舊房改造區內(含試點區)的宗教房屋,已被拆遷而未給予補償的,要按上述原則由拆遷人給予宗教房屋産權人以合理補償。
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處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房地産管理局
199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