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標準》明年4月實施 綠燈時長應確保行人一次過街
過街綠燈時長應滿足行人安全一次過街的需求;地鐵站、公交樞紐周邊50至100米內的佔路車位應為自行車騰地兒。為了提升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品質,推動城市道路空間建設向人性化、精細化發展,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的《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標準》將於202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2米
標準明確提出,各級城市道路兩側應設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斷;人行道內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的設施。大型商業區宜設置步行街或分時段的步行街,步行街的寬度應滿足行人流量要求。
標準對人行道的寬度進行了明確限定,寬度最小值被設定為2米,而只有在空間困難的情況下,才可採用最小。其中,支路上設置的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2米;而學校、醫院、商業區等公共場所集中路段上設置的人行道最寬,寬度最小值為4米。
等紅綠燈時,綠燈的時長要讓行人能夠從容過街。此次公佈的標準提出,行人過街信號燈的綠燈時長應滿足等候過街行人安全一次過街。不僅如此,標準還對“遲遲不變綠的紅燈”進行了規定,要求“過街行人的等候時長不宜大於90秒”。
地鐵周邊佔路車位應取消
停放一輛小汽車的空間能夠停放十輛自行車,自行車停車理應優先於機動車停車。針對共用單車“圍堵”地鐵站、公交樞紐現象,標準提出,軌道交通車站、交通樞紐、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等自行車停車需求較大、地面空間不足的,首先應取消周邊50米至100米範圍內佔路機動車停車泊位,用來設置自行車停放區。仍無法滿足需求的,應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另外,新建、改建、擴建各級城市道路兩側的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不得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既有道路在人行道內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應取消。既有道路在非機動車道內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應取消,近期困難大的,應根據情況逐步取消。
不過,老城區、老舊居住區等公共停車設施嚴重不足的路段,確需設置少量路內停車泊位的,應根據道路空間條件,按外側機動車道、機非分隔帶的優先順序,設置對自行車通行無干擾的臨時停車泊位,並應在周邊公共停車設施完善後取消。
衚同停車位設立有限制
衚同承擔着老城交通出行的重任,衚同中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必須以確保行人、自行車、機動車交通通行為前提,並應確保消防車進得來、通得過。
標準提出了7種不得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情況。其中,寬度小於5.5米的衚同路段;設置為步行街的衚同;設置為文化探訪路的衚同路段;衚同交叉口及拐角處,距街角6米以內;四合院大門以及消火栓兩側2米以內;水、電、氣等地下管道檢查井周邊1.5米以內;衚同內已經形成的居民日常交往、休閒的空間,均不得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
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衚同,應確保交通通道暢通,交通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衚同應通過地面標誌標線等方式,對行人、自行車和機動車交通進行空間劃分和引導。
而在各級城市道路兩側,應設置非機動車道,且非機動車道不得中斷。城市道路一側設置綠道的,不得取消城市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道。在自行車交通流量較大的騎行線路,宜按騎行速度設置“綠波”時差信號等自行車優先信號系統。設計速度大於40km/h的道路,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之間必須設置安全隔離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