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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共停車場須配建充電設施

日期:2018-08-28 09:19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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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新建公共停車場須配建充電設施 燃油車不得佔用充電專用泊位

  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交通委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全市各區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同時確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並規定燃油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年底前制定建設計劃

  市城市管理委加油(氣、電)站綜合管理處處長南斌介紹,目前,全市共有約2000個電動汽車充電場站,約20000個電動汽車充電樁,六環內每五公里就能找到一個充電樁,城六區內的充電樁密度雖高,但建設初期缺乏科學規劃,建設主體單位也不夠明確。

  依據意見,全市各區需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在2018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停車場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工作計劃,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在具備條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並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産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停車場産權(經營)單位可以採取自建自營或者委託充電設施企業建設管理的方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宜建設以直流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

  至少一個充電專用泊位

  意見要求,對於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産權(經營)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每個停車場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充電泊車位的原則劃定。

  充電設施産權單位(運營企業)應當在停車場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誌標識,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設置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充電收費標準。

  對於2018年4月1日後新建的停車場和按照計劃應當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停車場産權(經營)單位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停車場備案登記時,相關材料中應當包含充電設施建設和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情況,並確保真實準確。

  燃油車佔充電位須留電話

  意見要求,停車場産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並提示車主留下聯繫資訊,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余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但燃油汽車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如發現類似情況,停車場産權(經營)單位應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後,停車場産權(運營)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上游電源供應單位應當共同開展充電設施的竣工驗收,並提請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參與驗收。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得投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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