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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8-05
  5. [成文日期] 2013-07-05
  6. [發文字號] 京文産發〔2013〕478號
  7. [廢止日期] 2020-12-10
  8. [發佈日期] 2013-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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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産發〔2013〕478號

  為鼓勵北京市原創動漫藝術創新,促進首都動漫産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産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文化部關於扶持我國動漫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文市發〔2008〕33號)和《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

北京市文化局

2013年7月5日


北京市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北京市原創動漫藝術創新,促進首都動漫産業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我國動漫産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2號)、《文化部關於扶持我國動漫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文市發〔2008〕33號)和《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堅持政府引導、行業指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堅持扶持原創,鼓勵多出動漫精品,多出動漫人才,培育民族原創動漫品牌,促進動漫産業發展。

  第三條 北京市設立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支援動漫産業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包括原創漫畫形象作品、原創網路動漫形象作品、原創手機動漫形象作品。

  原創漫畫形象作品是指以繪畫為形式、故事為載體,描繪反映各種事物、資訊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內容的作品。包括以敘事為主的連續性分鏡頭故事漫畫、以四格或多格及擁有主題的系列獨幅作品形式錶現的幽默漫畫、具備故事功能、獨立成冊的繪本漫畫等。

  原創網路動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體技術製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節,通過網際網路傳播,以電腦為接收終端的作品。包括Flash劇情短片、MV、公益廣告及宣傳、賀卡、教學課件等形式。

  原創手機動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體技術製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節,通過行動通訊網傳播,以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的作品。包括漫畫圖片/彩信、手機漫畫、手機動畫、動漫視頻3GP等形式。

  第五條 原創動漫形象作品申報主體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漫畫、動畫、手機動漫、網路動漫製作、動漫軟體開發、動漫衍生品研發設計的單位。

  第六條 申報的原創動漫形象作品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突出原創,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民族精神、民族風格和民族特色。

  (二)思想內容積極健康,具有較強的思想性和鮮明的時代精神,無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三)故事內容完整,在架構、情節、節奏等方面引人入勝,表現形式有新意,時代特徵和生活氣息強烈,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動漫形象在角色設計、造型、個性特徵等方面生動鮮明,體現民族特色與動漫藝術的風格,受到群眾公認和喜愛。

  (五)擁有著作權或版權,或經著作權人授權。

  (六)沒有獲得北京市財政性資金扶持。

  第七條 北京市扶持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包括對優秀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創意的扶持和對優秀原創動漫形象作品的獎勵。

  第八條 對已形成動漫形象、角色設定、劇情安排、場景設計的原創動漫形象作品的構思,動漫創意獨特,具有可操作性、作品開發價值、品牌規劃實施方案的優秀原創動漫形象作品的創意,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扶持。

  第九條 對在北京市最終完成的創作、出版發行優秀的原創動漫形象作品,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優秀原創漫畫形象作品,首印數在1萬冊以上或總印數在2萬冊以上的,期刊發行量在5萬冊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二)優秀原創動漫網路形象作品,在主流媒體上點擊量或下載量累計超過到10萬次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三)優秀原創手機動漫形象作品,在主流媒體上點擊量或下載量累計超過到10萬次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四)對獲得國際級、國家級或市級動漫獎項的原創動漫作品,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條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即可按要求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專項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原創動漫形象作品樣品(樣書或樣片)或原創動漫形象作品創意的具體創作、策劃方案(需包括動漫形象設計圖、角色設定、劇本、場景設計,相應原畫樣稿或5-10分鐘樣片等);

  (三)原創動漫形象作品著作權、版權登記證明複印件,如申報的原創動漫形象作品中涉及有非著作權、版權的內容,如文字、背景音樂等,提交著作權人授權書;

  (四)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證照)複印件,以及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近三年來無違法違規記錄聲明;

  (五)原創漫畫形象作品的出版合同複印件,原創網路動漫形象作品、原創手機動漫形象作品在主流媒體上的點擊量或下載量的截圖和網址,該作品相關的納稅證明;

  (六)原創動漫形象作品的所有權人為兩個以上的,申請主體需提供其他所有人的授權許可;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並提交電子文件,電子版與紙質版資訊應一致。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文化局將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確定原創動漫形象作品扶持的數量及金額。評審結果在北京市文化局官方網站“北京文化熱線”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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