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3-28
  5. [成文日期] 2021-03-23
  6. [發文字號] 京公網安字〔2021〕2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3-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1期(總第705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實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審核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意見

列印
字號:        

京公網安字〔2021〕252號

公交總隊,各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公安部總體工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方式,確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審核工作規範實施,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工作意見如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審核告知承諾,是指區公安分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審核事項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和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公安機關審核後當場作出決定,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行為。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按原程式辦理。

  除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資訊外,市場主體承諾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網站自行下載列印或在辦理場所索取告知承諾書。

  (二)申請人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區公安分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區公安分局接收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申請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製作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審核證明,依法送達申請人,審核證明應當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審批決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對於網上申請辦理的,0.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四)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經區公安分局蓋章、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區公安分局留存入檔。

  (五)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交區公安分局留存入檔。

  三、監管措施

  (一)區公安分局在發放《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證明》後的2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查、檢查。

  (二)現場檢查、核查應製作工作記錄,並納入到檔案管理中。

  (三)通過核查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輕微違諾整改時限為3日,一般違諾整改時限為7日,嚴重違諾整改時限為15日,逾期不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1.輕微違諾行為包括:

  (1)安全審核申請書中的申請人與實際申請人不符的;

  (2)資訊網路安全員培訓證書複印件與實際人員不符的;

  (3)營業場地位置圖、平面圖等與實際營業場所不符的;

  (4)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輕微違諾行為。

  2.一般違諾行為包括:

  (1)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拓撲結構圖與實際不符的;

  (2)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的;

  (3)遠端視頻監控系統與設備未安裝或安裝未投入正常使用的;

  (4)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一般違諾行為。

  3.嚴重違諾行為包括:

  (1)專線接入憑證及一機一IP分配清單與實際不符的;

  (2)資訊網路安全審計系統軟(硬)件安裝説明材料與實際不符的;

  (3)身份認證系統安裝説明材料與實際不符的;

  (4)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諾行為。

  (二)虛假承諾行為分類

  1.申請人涉嫌偽造、變造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申報材料的;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諾書中辦理條件的;

  3.公安機關認定的其他虛假違諾行為。

  (三)懲戒措施

  1.申請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1個月,最長公示期為6個月;嚴重違諾和虛假承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2.1年內,申請人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資訊審核領域內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1年內,申請人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資訊網路安全資訊審核領域內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

  3.失信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至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4.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作出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審批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事項辦理的區公安分局進行説明、申辯,或者向市公安局公佈的電話、“12345熱線”投訴。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2021年3月28日起生效。


  附件: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網際網路上網營業服務場所安全審核)(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21年3月23日  

  (注:附件請登錄市公安局網站查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