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場發〔2019〕1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為深入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進一步營造更加寬鬆便利的營商環境,激發人力資源市場主體活力,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報告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許可備案報告管理許可權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外資、港澳台資經營性機構的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其他經營性機構的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
區人力社保局同時負責本行政區域經營性機構的人力資源服務備案和報告工作。
二、許可備案報告要求和流程
(一)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條件和流程
經營性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依法向市(區)人力社保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機構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固定場所;有開展業務必備的辦公設施和資金;有不少於5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申請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有不少於10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的經營性機構可向市(區)人力社保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市(區)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受理申請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由兩名工作人員到經營性機構辦公場所現場核查。市(區)人力社保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將行政許可決定書和有關文書依法送達經營性機構。市(區)人力社保局在政務網站公告准予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資訊。
(二)人力資源服務備案要求和流程
經營性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資訊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區人力社保局提出備案申請。
經營性機構向區人力社保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予以當場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經營性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營性機構當場或後續補正齊全,達到要求後,區人力社保局予以備案,並將備案憑證和有關文書依法送達經營性機構。市(區)人力社保局在政務網站公告備案資訊。
(三)人力資源服務報告要求和流程
經營性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向區人力社保局書面報告。
經營性機構向區人力社保局提交報告材料。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當場記錄報告事項。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經營性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營性機構當場或後續補正齊全,達到要求後,區人力社保局記錄報告事項,並將報告回執和有關文書依法送達經營性機構。市(區)人力社保局在政務網站公告報告資訊。
三、推進許可備案報告便民化
(一)線上線下均可辦理
經營性機構可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資訊系統”(www。bjrbj。gov。cn/app/rlzyfw)提交行政許可、備案或報告申請,並隨時在系統中查詢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充分考慮經營性機構辦事便利性,在全程網上辦理的同時,仍然提供窗口服務。在服務窗口辦理的,由市(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申請材料錄入系統。
(二)到府收取材料
為保證材料歸檔要求,通過網上提交申請,且市(區)人力社保局到經營性機構辦公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的,市(區)人力社保局現場核查人員將加蓋經營性機構公章的書面申請材料帶回存檔。
(三)提供郵寄服務
行政許可決定書、備案憑證、報告登記回執等文書材料依法送達經營性機構。經營性機構選擇郵寄方式送達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可郵寄送達。
四、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
經營性機構日常監管,堅持屬地管理和權責一致原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要求,各區人力社保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許可、備案或報告的經營性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實施檢查,堅決打擊“黑中介”、虛假招聘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要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研究開展經營性機構誠信分級評估並實施分類監管,逐步建立誠信機構“紅名單”、失信機構“黑名單”。加大對“紅名單”機構的表彰、宣傳和扶持力度,加強“黑名單”制度與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紅名單”的示範激勵作用和“黑名單”的約束懲戒作用,為人力資源市場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五、工作要求
各區人力社保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動與本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協調,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重視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確保人員到位、職能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根據經營性機構數量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數量較多的區要研究組建專門的機構。要給予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服務工作必要的窗口場地、硬體設施和經費支援,保證工作時限和服務品質。
各區人力社保局要依法規範實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和報告工作,不得擅自提出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標準和要求。要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行政許可備案報告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六、其他事宜
(一)行政許可、備案和報告的具體要求、申請材料及辦事流程詳見《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規程(試行)》(附件1)和《表格文本》(附件2)。
(二)各區人力社保局和經營性機構在執行本通知和《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規程(試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市人力社保局溝通。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規範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場發〔2011〕177號)同時廢止。
聯繫人及電話:劉建軍,89151225
張曉媚,89151228
附件: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規程(試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規程(試行)
第一部分 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
一、申請
外資、港澳台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其他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一)申請人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委託人。
(二)申請服務範圍
1.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2.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3.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職業介紹資訊服務;
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人力資源資訊服務;
5.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
6.開展網路招聘;
7.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三)申請條件
1.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固定場所;
4.有開展業務必備的辦公設施和資金;
5.有不少於5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申請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的,有不少於10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6.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的規定。
(四)申請材料
1.《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申請表》。
2.《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登記表》。
3.場所使用權資料:
(1)無償使用辦公場所的,提交無償使用説明和房屋産權材料。
(2)有償使用辦公場所的,提交租期不少於一年的租賃協議和房屋産權材料。
如辦公場所提供方與房屋産權人不一致,還需提交有關説明材料。
4.職業中介活動管理制度(包含服務流程、服務協議、收費標準、資訊發佈審查和投訴處理制度等)及《人力資源服務台賬》(包含服務對象、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等資訊)。
申請服務範圍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人力資源資訊服務”或“開展網路招聘”的,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委託人申請行政許可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件。
申請增加服務範圍的,只需提供材料(四)1和(四)4,以及《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申請增加“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除材料(四)1和(四)4外,還需增加材料(四)2,確保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10名。
申請減少服務範圍的,只需提供申請材料(四)1,以及《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申請業務延續的,只需提供申請材料(四)1,以及《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受理
市(區)人力社保局告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受理。
(一)受理人
市(區)人力社保局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受理人。
(二)受理標準
1.申請事項是否在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範圍內;
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式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人在《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錄入同意受理意見後,提交審查人。同時製作《北京市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材料補正通知書》中錄入需要補正的內容、要求和理由,當場或在收到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當場或後續補正。後續補正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材料補正通知書》五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補正後,按照程式(三)1辦理。
3.申請事項不在職業中介活動許可範圍內,或申請材料未按期補正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受理人在《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錄入不予受理意見後,製作《北京市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且予以受理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受理人將申請材料導入“北京市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三、審查
市(區)人力社保局進行初步審查。
(一)審查人
市(區)人力社保局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查人。
(二)審查標準
1.申請材料是否完整、合規;
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許可的標準。
(三)審查程式
1.材料審核
(1)申請材料完整、合規,符合准予行政許可條件的,進入現場核查環節。
首次申請行政許可服務範圍,以及申請增加“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人力資源資訊服務”“開展網路招聘”服務範圍的,需進行現場核查。其他情況不進行現場核查。
通過網上提交申請材料,且不進行現場核查的,申請人需通過現場提交或郵寄方式將書面申請材料送交市(區)人力社保局歸檔。
(2)申請材料不完整、不合規,或不符合准予行政許可條件的,審查人在《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錄入建議不予許可意見後,提交決定人。
2.現場核查
市(區)人力社保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公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內容包括:辦公場所面積、專職工作人員數量、辦公設施、職業中介活動服務制度、《人力資源服務台賬》以及安全經營情況等。如申請開展網際網路人力資源資訊服務或開展網路招聘的,還需核查網路服務軟硬體設施及人員配備情況。
現場核查人員填寫《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現場核查記錄表》,並由經營性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委託人簽字確認。
現場核查無誤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資訊系統”中列印申請材料,並加蓋公章後,由市(區)人力社保局現場核查人員帶回存檔。審查人在《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錄入建議准予行政許可意見,提交決定人。
現場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嚴重不符的,市(區)人力社保局現場核查人員通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調整完善,完善後再重新核查。
四、決定
市(區)人力社保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決定人
市(區)人力社保局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決定人。
(二)決定標準
同審查標準。
(三)決定程式
1.決定人確認審查意見無誤的,在《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錄入決定意見。確認審查意見有誤的,返回審查人重新審查。
2.決定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受理人製作《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受理人製作《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公告
市(區)人力社保局將准予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資訊在政務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許可決定書文號、許可業務範圍、許可決定日期、許可有效期限、許可機關等。
市人力社保局公告網址為:www.bjrbj.gov.cn。
六、送達
市(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北京市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北京市職業中介活動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
《北京市申請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材料補正通知書》可根據申請人需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送達。
申請人可選擇現場領取或郵寄以書面形式送達的行政許可文書材料。選擇現場領取的,申請人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簽字。選擇郵寄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記錄郵寄方式,並粘貼郵寄憑證。
七、辦理時限
市(區)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公告,10日內將有關文書送達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部分 人力資源服務備案
一、申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提出備案申請。
已取得我市或外省市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同時申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
(一)申請人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委託人。
(二)備案業務範圍
1.人力資源供求資訊的收集和發佈;
2.就業和創業指導;
3.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4.人力資源測評;
5.人力資源培訓;
6.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三)備案材料
1.《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申請表》。
2.人力資源服務管理制度(包含服務流程、服務協議、收費標準、投訴處理制度等)及《人力資源服務台賬》(包含服務對象、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等資訊)。
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如網路培訓、網路測評等),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委託人申請備案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件。
二、備案
(一)備案人
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
(二)備案標準
1.申請項目是否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範圍內;
2.備案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三)備案流程
1.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當場予以備案,並製作《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憑證》。
2.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材料補正通知書》中錄入需要補正的內容、要求和理由,當場或在收到備案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當場或後續補正。後續補正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材料補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補正後,按照程式(三)1辦理。
3.申請項目不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範圍內,或備案材料未按期補正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需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不予備案的原因。書面通知需加蓋公章。
4.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服務窗口提交備案材料,且予以備案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備案材料導入“北京市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通過網上提交備案材料的,申請人需通過現場提交或郵寄方式將書面備案材料送交區人力社保局歸檔。
三、公告
市(區)人力社保局將備案資訊在政務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備案業務範圍、備案日期、備案機關等。
市人力社保局公告網址為:www.bjrbj.gov.cn。
四、送達
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憑證》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材料補正通知書》可根據申請人需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送達。
申請人可選擇現場領取或郵寄以書面形式送達的文書材料。選擇現場領取的,申請人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簽字。選擇郵寄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記錄郵寄方式,並粘貼郵寄憑證。
五、辦理時限
區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自完成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公告,備案相關文書材料一般應在7日內送達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部分 人力資源服務報告
一、報告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報告。
報告機構範圍包括:已取得我市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憑證》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外省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
(一)報告人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委託人。
(二)報告事項
1.設立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
2.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終止經營活動。
(三)報告材料
1.《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報告書》。
2.設立分支機構的,如母公司為外省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且在外省市取得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的,無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如母公司為外省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且母公司只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的,還需提供母公司備案材料。分支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範圍不得超過其母公司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範圍。
3.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如已持有我市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需交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終止經營活動的,如企業登出應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登出材料;如企業未登出,僅終止人力資源服務業務,需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説明。持有我市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需交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委託人提交報告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件。
二、記錄
(一)記錄人
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
(二)記錄標準
1.報告項目是否在人力資源服務報告事項範圍內;
2.報告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三)記錄流程
1.報告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當場記錄報告事項,並製作《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報告回執》。
2.報告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材料補正通知書》中錄入需要補正的內容、要求和理由,當場或在收到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當場或後續補正。後續補正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材料補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補正後,按照程式(三)1辦理。
3.報告項目不在人力資源服務報告事項範圍內,或報告材料未按期補正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需書面通知經營性機構,説明不予記錄的原因。書面通知需加蓋公章。
4.已取得我市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地址的,參照本規程第一部分“職業中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查”流程中現場核查要求進行核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資訊系統”中列印報告材料,並加蓋公章後,由區人力社保局現場核查人員帶回書面報告材料歸檔。
5。經營性機構通過服務窗口提交報告材料,且區人力社保局記錄報告事項的,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報告材料導入“北京市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通過網上提交報告材料,且不進行現場核查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需通過現場提交或郵寄方式將書面報告材料送交區人力社保局歸檔。
三、公告
市(區)人力社保局將報告資訊在政務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一般包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報告事項、記錄報告事項日期及機關等。
市人力社保局公告網址為:www.bjrbj.gov.cn。
四、送達
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將《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報告回執》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人。《材料補正通知書》可根據申請人需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送達。
申請人可選擇現場領取或郵寄以書面形式送達的文書材料。選擇現場領取的,申請人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簽字。選擇郵寄的,市(區)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記錄郵寄方式,並粘貼郵寄憑證。
五、辦理時限
區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報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記錄報告事項。自記錄報告事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公告,報告相關文書材料一般應在7日內送達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四部分 附則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登錄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網站查詢並下載業務規程及表格文本。
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首次向市(區)人力社保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備案或報告業務時,需填寫《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資訊登記表》,便於日後再次辦理有關業務使用。
三、區人力社保局收回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經確認已失效後,可以做銷毀處理。
四、市(區)人力社保局收取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在開展行政許可、備案、報告工作中産生的相關文書材料,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整理和歸檔。
五、市(區)人力社保局服務窗口地址、郵遞區號和諮詢監督電話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