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6〕26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旅游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26日第1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6年7月9日
順義區旅游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我區旅游業發展,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9號),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産權主體均在本區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建設的符合地區旅游業發展的項目、鄉村旅游特色業態和民俗旅游村(戶)等。
第二條 區財政設立旅游業發展引導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應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厲行節約、統籌兼顧”的原則,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當年審核確定的項目,引導資金納入次年區旅游委部門預算。
第三條 進一步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對建設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務中心、旅游諮詢服務站、停車場、無障礙設施、旅游廁所、旅游標識系統和智慧旅游系統等)按公益部分投資比例給予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項目審定後投資的30%-50%,單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條 整合區域優勢資源,對工業、農業、文化、體育、現代服務業等相關産業與旅游業深度融合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項目審定後總投資的40%,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鼓勵全國百強旅行社總社、境外品牌旅行社總社落戶本區,對總部註冊我區且經營滿一年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全面提升區域知名度和影響力,樹立順義品牌形象。對參加由區旅游委統一組織的主題促銷、重大活動、境內外參展推介等活動的單位或企業給予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審定後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借助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館(以下簡稱“新國展”)舉辦國際、國內展會優勢,推動區內會展、會獎旅游發展。對舉辦國際、國內會議、會獎活動的項目,擇優給予資金支援,支援額度不超過項目審定後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加大順義特色旅游商品的研發力度,對將工業、科技、文化等優質資源轉化為具有時代特徵和順義特色的旅游商品的投資主體給予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項目審定後總投資的20%,單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與消費,對在機場、新國展、城區中心、入區交通路口等繁華區域設立“順義禮物店”的投資主體給予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項目審定後總投資的20%,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和提升A級景區,對年度新評定的A級景區給予資金獎勵:5A級100萬元,4A級80萬元,3A級60萬元;年度3A(含)以上景區每提高一個A級等級,給予資金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 推動鄉村旅游特色業態發展,對年度新評定為國際驛站、休閒農莊、採摘籬園、民族風苑、鄉村酒店、養生山吧、生態漁村、山水人家、葡萄酒莊、汽車營地等十大鄉村旅游特色業態的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20萬元。
第十二條 深入挖掘鄉村文化內涵,建設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韻的魅力村莊。對年內新評定的星級民俗村給予資金獎勵:五星級100萬元,四星級80萬元,三星級60萬元;年度星級民俗村每提高一個星級等級,給予資金獎勵20萬元。
對年度新評定的星級民俗戶給予資金獎勵:五星級5萬元,四星級3萬元,三星級1萬元;年度三星級(含)以上民俗戶每提高一個星級等級,給予資金獎勵2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保護古村古鎮,保持傳統鄉村風貌,推動具有歷史記憶、地域特點、民族風情的特色小鎮建設。對年度新評定的特色小鎮,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10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投資旅游項目,對積極爭取國家、市、區相關部門資金支援的,支援額度達不到本引導資金支援標準的,差額部分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不予支援、獎勵的範圍:
(一)有知識産權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涉嫌違法,正在接受相關部門調查的;
(三)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四)逾期未提交引導資金申請材料的;
(五)同一年度同一項目同一建設內容,享受國家、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資金支援額度等於或高於本《辦法》支援標準的;
(六)經審議認為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區旅游委負責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項目專家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會同區財政局根據評審報告編制項目預算上報區政府,批復後,予以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區旅游委、區財政局負責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區審計局負責引導資金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引導資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區旅游委負責旅游業發展引導資金相關認定工作,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市規劃委順義分局、市國土局順義分局等相關部門給予配合,做好政策兌現及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變動,將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