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長城保護條例》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對長城本體和相關文化遺産及環境進行整體保護

日期:2025-11-29 09:4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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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長城保護條例》,於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條例》堅持“大保護”理念,將長城本體和相關文化遺産、長城賦存環境等都納入保護範圍,構建了覆蓋保護、管理、利用、傳承全過程的制度體系,推動長城從“搶救性保護”向“預防性保護”與“研究性修繕”並重轉型。《條例》明確,根據長城的不同保存狀況,分類實施保養維護、搶險加固等相應的保護工程,同時對攀爬“野長城”等行為進行了規範。

  與天津河北加強長城協同保護

  《條例》明確將長城和相關文化遺産,以及長城賦存環境的保護利用活動納入保護範疇,按照“整體保護、分段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市、區、鄉鎮(街道)三級保護責任機制。

  市政府、長城所在地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將長城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長城沿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則負責組織轄區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長城保護工作,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為推動區域協同保護,《條例》規定建立與天津市、河北省的長城協同保護機制,加強長城保護修繕、聯合執法、開放利用等重大事項的協商與合作,促進長城整體性、系統性保護。

  嚴格管控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

  在召開專題立法論證會、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條例》對長城保護區劃的劃定和調整設置了嚴格程式。要求市政府根據相關規劃科學劃定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綜合考慮各長城點段的特點及周邊環境,在長城本體外保持合理安全距離,滿足保護對象的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要求。保護區劃一經劃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經過專家評估、論證及徵求意見等程式,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在建設工程管控方面,《條例》實施最嚴格的審批管理。明確在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的,必須保證長城安全,並履行市政府批准和國務院文物部門同意的雙重審批程式。同時,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必須開展文物影響評估。

  遵守最小干預原則實施分類保護

  為全面保護長城,《條例》明確結合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組織開展本市長城資源調查,並建立長城檔案。市政府應在長城沿線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改、損毀長城保護標誌。

  本市將根據長城保存狀況實施差異化保護措施。《條例》明確“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原則,針對不同保存狀況的長城點段分別採取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和保護性設施建設等相應保護工程。對面臨突發嚴重危險的點段,要求立即採取可逆性臨時搶險加固措施;對已經損毀的點段,則嚴格實施遺址保護,禁止在原址重建,以保持長城的真實性和歷史風貌。

  為了提高長城相關決策的科學性,《條例》還規定建立專家諮詢制度。聘請文物、規劃、建築、歷史、考古等多領域專家參與諮詢工作,為長城保護相關規劃制定、建設工程審批等重大事項提供專業支援,推動長城保護工作的科學化、專業化發展。

  可採用電子圍欄勸阻攀爬“野長城”

  《條例》以清單形式明確禁止破壞長城的具體行為,為執法提供清晰依據。包括禁止取土取磚、刻劃涂污、用火、駕駛交通工具跨越長城等。特別規定禁止在長城本體外種植對墻體造成破壞的樹木,違者將面臨罰款。

  針對“野長城”攀爬等難題,《條例》創新監管方式,允許採用電子圍欄等科技手段進行風險提示和行為勸阻,同時要求景區管理單位對區域內未開放的長城點段採取防護措施,切實提升管控效能。

  每5年對長城開放條件進行評估

  在保護優先前提下,《條例》着力推動長城文化價值挖掘,建立科學的參觀游覽區准入和退出機制。要求具備條件的長城點段必須經過保存現狀、開放可行性、游客承載量等專項評估後才能開放,並實行名錄動態管理。市文物部門每5年對是否持續符合開放條件進行評估。

  《條例》明確,長城的經營性收入優先用於長城保護。同時,通過建立主題闡釋展示體系,支援開展文藝創作、非遺展演、研學教育、文創開發等活動,鼓勵國際交流合作,推動長城文化傳播。(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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