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編辦發〔2018〕3號
各區編辦,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市屬機構人事(組織、幹部)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8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辦字〔2017〕17號)精神,以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轉企改制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辦理登出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得到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撤銷事業單位的批復後,應向同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出登記。
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向同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出登記時,在文件齊備、手續完整的情況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應予以受理,受理後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
三、申請登出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登出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按規定程式報批的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批復文件;
(三)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撤銷事業單位的批復文件;
(四)經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四、清算報告中的審計報告可以用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清産核資報告代替。清算報告、事業單位法人登出登記(備案)申請書的“清算組織負責人意見”“舉辦單位意見”欄須明確現有資産清晰,原有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由轉制後的企業承擔等。
五、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出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登出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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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