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編辦發〔2005〕35號
各區縣編辦: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級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對市屬事業單位登記管轄的範圍通知如下:
一、市編辦負責對下列市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一)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市黨政群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市國資委監管、雙管企業(詳見附表)舉辦的事業單位。
二、區縣編辦負責對下列市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一)市國資委監管、雙管企業以外的市屬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二)市國資委監管、雙管企業的下屬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市編辦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市屬事業單位。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