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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
時間:2020-05-26

  國辦發〔2011〕37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現就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解放思想,著力創新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堅持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堅持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管;堅持從實際出發,試點先行;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和改善黨對事業單位的領導。
  二、總體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構架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和實現管辦分離的重要途徑。要明確事業單位決策層的決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決策層,進一步激發事業單位活力。要吸收事業單位外部人員參加決策層,擴大參與事業單位決策和監督的人員範圍,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要明確決策層和管理層的職責許可權和運作規則,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運作效率。
  三、主要內容
  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構。決策監督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理事會,也可探索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理事會作為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單位章程開展工作,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理事會負責本單位的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章程擬訂和修訂等決策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職責,並監督本單位的運作。理事會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舉辦單位、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直接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業單位,本單位以外人員擔任的理事要佔多數。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模、職責任務和服務對象等方面特點,兼顧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確定理事會的構成和規模。結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採取相應的理事産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委派,代表服務對象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理事原則上推選産生,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職位的負責人可以確定為當然理事。要明確理事的權利義務,建立理事責任追究機制。也可探索單獨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事業單位財務和理事、管理層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明確管理層權責。管理層作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管理層對理事會負責,按照理事會決議獨立自主履行日常業務管理、財務資産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員管理等職責,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或提名,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備案或批准。事業單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提名,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業單位章程。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作規則,也是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章程應當明確理事會和管理層的關係,包括理事會的職責、構成、會議制度,理事的産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層的職責和産生方式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由理事會通過,並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要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法人治理準則,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完善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履行章程情況的監管。建立事業單位資訊公開制度,強化社會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
  四、組織實施
  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要試點先行,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開。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先行試點的省(市)要加大試點範圍和力度。其他省(區、市)可先選擇部分事業單位作為試點。試點單位主要從涉及利益相關者較多、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中選擇,並注意涵蓋不同的行業領域。要注意做好與現行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銜接和平穩過渡。
  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擬定試點方案。要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及時跟蹤指導,注意總結經驗,確保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