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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資訊抽查工作規範
時間:2020-05-18
  
       為做好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資訊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資訊抽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抽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抽查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和《抽查辦法》組織實施,確保抽查工作有據可依,有序推進。
  堅持公開透明。要嚴格程式,全程公開,陽光操作,確保抽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堅持便捷高效。要程式簡便,方式快捷,抽查高效,確保抽查工作操作簡便,及時有效。
  堅持分級負責。市區兩級登記管理部門,要分別負責本級事業單位的抽查工作,確保本級抽查工作全覆蓋。
  二、抽查範圍及比例            
  凡已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均應當納入抽查範圍。通常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比例為1%-3%。
  當年已經被抽查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再計入本年度內抽查的基數。
  三、抽查時間與方式            
  每年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報送結束後(即每年3月31日後)至下一年度年度報告報送前,採取搖號方式産生抽查對象。以審查年度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實施,抽查結果按相關程式報批後向社會公開。
  四、抽查流程            
  (一)建立健全“兩庫一單”。即建立事業單位和執法人員名錄庫、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區編辦分別建立“兩庫”。按照行政檢查權力清單所對應的行政檢查事項,共確定事業單位法人公示資訊抽查1項隨機抽查事項。
  事業單位名錄庫,以當年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報送單位為基本名錄,根據當年確定的檢查重點,可分別建立事業單位法人名錄庫。
  執法人員名錄庫,可根據實際由本級編辦法人登記工作人員和監督檢查部門執法人員構成,也可由登記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單獨構成。如個別區編辦檢查人員較少,可採取相鄰區編辦聯合檢查方式,建立執法人員名錄庫。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二)搖號産生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由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主管領導或指定工作人員登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搖號系統,從事業單位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以搖號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選取執法檢查人員,並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三)通知檢查對象。將隨機抽查結果及時通知事業單位,告知抽查時間,抽查方式,抽查內容,做好檢查準備。
  (四)組織抽查。根據實際情況,可單獨採取年度報告書面審查或實地核查抽查方式,也可採取多種方式綜合抽查。同時,實地核查應當由2人以上組成,出示執法證,可按以下程式展開:
  1.聽取情況介紹。由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對本單位遵守《細則》第68條有關內容進行情況介紹,抽查人員適時做好記錄。
  2.查閱資料。對事業單位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相關制度落實、活動記錄、資産損益等能反映本單位履職活動情況的相關資料進行查閱,並對單位印章、牌匾與機構名稱是否相符進行實地查驗。
  3.組織座談及問卷調查。抽查中可根據抽查需要,按照機構人員比例抽取一定人員,圍繞機構遵規守紀、公益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座談和問卷,全面了解被抽查單位對《條例》及其細則執行、資産損益及履職情況。問卷調查可採取網路形式,向服務對象進行調查。
  4.專業評估。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抽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抽查人員要如實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公示資訊實地核查記錄》《隨機抽查記錄表》(格式見附件),並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予以備查並存檔。
  (五) 綜合評價結果。綜合年度報告書面審查、相關情況介紹、資料查閱、座談及問卷等情況,對抽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匯總。
  (六)抽查結果反饋。抽查結束,形成抽查結果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反饋給事業單位進行確認。
  (七)抽查結果公示。抽查結果應當在本級部門門戶網站(或在本區政府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各區編辦在本地區公示平臺公示後,及時將抽查結果報市編辦與市屬事業單位抽查結果一同在“北京市事業單位法人信用資訊網”進行公示,並匯總至“信用北京”網路平臺予以公開。
  五、行政處罰程式            
  抽查中如發現事業單位有《細則》第70條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依據《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式通常分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一)簡易程式。根據《處罰法》第33條規定,適用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即對事業單位法人處以警告行政處罰的,
  相關要求: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式。事業單位有《細則》第70條情形之一,除現場作出警告處罰外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式,即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並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1.程式: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含事先告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步驟進行。
  對於處以撤銷登記並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處罰的,依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應當履行聽證程式。
  2.法律文書:履行行政處罰程式每一環節均應有法律文書記載,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程式時,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當簡化文書種類,合併工作環節。
  立案  主要文書:立案審批表
  調查取證  主要文書:調查筆錄(分現場檢查選錄和現場勘驗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文書、抽樣取證文書、其他證明和證據材料、事先告知文書、聽證文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
  審查決定  主要文書:案件處理呈批表(可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併)、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  主要文書:送達資訊確認書、送達回證
  執行  主要文書:繳款書、分期(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此兩項法人登記工作不涉及)、終止(中止)執行審批表、沒收物品處置審批表、違法物品監銷單
  結案  主要文書:結案報告(可與結案審批表合併)、結案審批表
  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依據相關規定,符合案件移送標準的,行政機關將案件移送至其他行政機關繼續辦理的,要填寫案件移送相關文書並移送至相應機關。
  案件移交  主要文書:案件移交審批表、案件移送書、證明材料(物品)清單
  ※ 一般程式法律文書格式以市政府法制辦《北京市行政處罰案標籤準和評查評分細則(2016版)》為準。
  六、抽查結果運用            
  (一)對隨機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按《條例》及其細則等規定進行處理。對違規問題能即時整改的,在抽查結果反饋15個工作日內,必須進行整改;需要延期整改的,由事業單位制定整改措施報相應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報其舉辦單位備案,並限期改正。
  (二)及時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通過事業單位法人信用資訊網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的社會信用記錄。
  (三)將抽查結果反饋給相關業務處室,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同時,抄送同級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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