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併、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登記的其他情形。
二、登出流程
(一)成立清算組。事業單位在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二)發佈公告。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北京市登記管理局網站發佈擬申請登出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三)組織清算。按照清算要求,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登出申請。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五)領取決定書。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領取《登出事業單位登記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辦理方式
網上申請,線上審批,EMS雙向寄達。即事業單位通過“線上辦理入口”,網上填報申請後,將申請材料紙質件郵寄至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線上受理、審查、核準。並對事業單位申請材料紙質件復核無誤後,將《登出事業單位登記行政許可決定書》郵寄至舉辦單位(也可在登記管理機關預審通過後,現場提交材料並復核,審核通過後直接領取《登出事業單位登記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