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經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年度報告。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當於3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報送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報送。
如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先進行變更登記,再報送年度報告。
二、辦理方式
非涉密事業單位從網上報送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材料,不報送紙質文件。
涉密事業單位線下報送紙質年度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從北京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相關下載”下載相關表格,填報並經舉辦單位審查後,送交登記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