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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公司異地經營的問題
來信人:bi***ou
時間:2026-09-21
我是一家註冊在北京的公司,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我公司確實未在註冊地經營,但在實際經營地(也是北京的)經營,我們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已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了實際經營地,實際經營地也符合相關要求,請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這種情況下,是否合規?算不算違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答覆時間:2026-09-22
您好,來件已收悉。關於您反映的北京公司異地經營的問題,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4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允許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但應當由經營主體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産經營場所的地址或者聯繫方式,故請您根據自身實際,按照法規要求做好相應的公示工作。再次感謝您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的關注!如您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