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來信已收悉:《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 第十九條,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子女滿三周歲前每個周歲以內,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個工作日育兒假。夫妻雙方若想調整育兒假假期的分配,應分別與各自的單位協商,並經單位同意,方可進行調整育兒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建議單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過雙方單位開證明等方式實現夫妻雙方之間調整假期分配。如果2-3個子女,夫妻每人每年應享受10-15個工作日育兒假,經雙方單位同意可以互相調配,增加相應的天數。感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