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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來信人:bj***13
時間:2026-03-02
北京市農業局,農村孩子考上大學,畢業後在國企工作,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市農業農村局
答覆時間:2026-03-04
您好,關於您反映問題的辦理情況,回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産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依據前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議向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諮詢。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與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