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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職工醫療期
來信人:bj***30
時間:2025-12-01
您好,患者職工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應享受的醫療期為6個月,現期限屆滿,職工目前仍在治療中,未愈,請問此類特殊疾病情況,職工的醫療期應為多久,是否需要申請延期,以及延期流程。謝謝
市人力社保局
答復時間:2025-12-02
您好:一、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 ,原勞動部1994年12月發佈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二、原勞動部於1995年5月發佈了《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其中對“特殊疾病的醫療期”進行了明確:........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