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來信已收悉:《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是那些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假期。《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於2021年11月26日公佈並實施,公告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條例》中規定的各個假期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性質的單位,不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之間、事業單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也包括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符合規定生育的情況。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育兒假可以連續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如果單位有更有利於員工的休假制度,可以和單位協商。感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