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育兒假發放細節
來信人:bj***85
時間:2025-05-29
公司對於周期內的育兒假不是一次性發放,而是在周期內按照時間分批發放。則合規嗎? 如:孩子是 4.25 的生日,在下一次生日後的 73 天內是沒有育兒假的,而是在滿 73 天后才有一天,這樣以此類推在全年發放完假期,公司這樣的行為合規嗎?
市衛生健康委
答復時間:2025-05-29
您好,來信已收悉: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子女滿三周歲前每個周歲以內,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個工作日育兒假。育兒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計算。如何計算滿周歲,根據《民法典》的原則,我們通常理解是從孩子出生之後每年的生日就是滿周歲的時間。子女滿三周歲前每個周歲以內,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個工作日育兒假。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如子女2021年6月1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育兒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次休,具體和單位協商解決。感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