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關於您供熱收費的問題,現將有關意見回復如下:
根據《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第一條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築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築面積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用熱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以房屋所有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如果您的露臺或陽臺的面積在您的房屋所有權證裏登記載明。根據《關於調整我市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京價〔商〕字〔2001〕372號)中明確,供熱以建築面積計費,您需要繳納露臺或陽臺面積的供暖費。
如果您的露臺或陽臺的面積在您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沒有明確,您與供熱單位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需要您與供熱單位進行協商。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援!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