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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