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使用單位是否不強制投保安責險
來信人:bj***87
時間:2024-09-03
您好,我想諮詢關於哪些單位應當投保安全責任險的問題。 1、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36條規定,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2、某藥品生産企業對於危化品用量不大,持有公安機關簽發的危化品購買許可證,係危化品的使用單位,不屬於《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36條款中提到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單位”,是不是可以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
市應急管理局
答復時間:2024-09-03
您好,感謝對北京安全生産工作的支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依據您所述情況,某藥品生産企業僅有“使用”、購買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而無需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許可,那麼該企業應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不歸結為高危行業、領域,則不強制要求投保安責險。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被列為高危行業,則應當投保安責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