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諮詢的問題,北京市水務局回復如下:一、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定價目錄)的通知》(京發改規〔2023〕13號),再生水價格由政府指導價調整為市場調節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
二、根據《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京政發(2017〕36號)和《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農[2014]1408號)的有關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戶不繳納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
三、水務部門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指導再生水生産、銷售企業(單位),保障重點用水單位供應,強化再生水生産、銷售特許經營或委託運作協議管理。
四、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再生水價格執法,依法查處再生水領域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感謝您對北京水務工作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