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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勞人險局[1982]16號)
(2)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3)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産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産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
(4)關於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條和四十條的規定精神,革命軍人不論是由部隊直接轉入或者是復員(包括回鄉參加農業生産)以後又轉入企業工作的,他們的軍齡都應計算為本企業工齡。([61]中勞薪字第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