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休條件
來信人:bj***07
時間:2024-04-01
請問北京退休條件有哪些?流程是什麼?京籍和非京籍都想了解一下
市人力社保局
答復時間:2024-04-01
您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照市政府審改辦《關於推進個人和企業全生命週期“一件事”整合服務場景建設的通知》要求,為向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養老金申領、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和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等事項統一申請入口、打包聯辦。現將線上聯辦流程(辦理網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zgtx/或北京市政務服務網“辦好一件事”專區-退休服務“一件事”場景) 如果方便,建議您或者致電市人力社保熱線電話12333.以便我們及時與您溝通,為您提供更詳細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