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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的使用管理,維護乘車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務員,應當對乘客主動售票,認真驗票;對不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的乘客,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乘坐本市公共汽車、電車的乘客,均須照章購買和使用車票,並接受乘務員驗票。

  第四條 乘客乘車必須按下列規定購買車票,憑票乘車: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價購票。禁止不購票或者使用廢票乘車,禁止超過票價有效路程乘車。

  (二)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帶領兩個以上身高不滿1.2米的兒童乘車,一個兒童免票。

  (三)攜帶行李、物品超過一個座位面積的,應當加購一張車票。

  (四)車票限當次乘車有效,因特殊情況,由乘務員安排換乘的,所購未過站車票有效。

  (五)車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條 乘客乘車使用月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月票限當月按照規定的次數使用。

  (二)嚴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種類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車的,照章購買車票。禁止使用過期月票和塗改、偽造的月票。

  第六條 乘客下車前不購車票的,視為無票乘車。無票乘車或者不按本辦法購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須按下列規定補交票款:

  (一)超過票價有效路程乘車的,按超過的路程票價補票。

  (二)不購票或者使用廢票乘車的,市區線路補交票款5元,郊區線路補交票款10元。

  (三)使用過期月票的,從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發現日止,每日補交票款2元,但補交票款的總額不超過300元。

  (四)使用其他證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補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塗改、偽造的月票的,補交票款300元。

  第七條 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補交票款後,乘務員須按所補票款額出具補票憑證。

  第八條 不按規定購買車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絕補票或者拒絕乘務員驗票,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總公司1991年1月1日公佈的《北京市公共汽車、電車車票使用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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