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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目錄》所列主要是污染較大、能耗較高、工藝落後,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工業行業和生産工藝,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設備。
二、《目錄》中條目後標注的年份為淘汰退出期限,如“(2025年)”是指應于2025年12月31日前淘汰退出;未標注年份的應立即淘汰退出。
三、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列入《目錄》的行業、工藝和設備,相關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調整退出或淘汰,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新建、擴建相關項目。
| 分類 | 工業行業 | 生産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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