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
| 適用情形/條件 | 規定內容 |
|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 | 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
|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 |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
| 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 | 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 | 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
| 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且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 | 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

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
| 適用情形/條件 | 規定內容 |
|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 | 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
|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 |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
| 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 | 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 | 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
| 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且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 | 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