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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價格和繳費標準查詢

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

適用情形/條件規定內容
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
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且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來源依據: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生育保險津貼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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