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收費標準
| 分類 | 具體內容 |
|---|---|
| 適用對象 |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生 |
| 收費標準上限 | 每生每學年不超過2400元 |
| 制定原則 | 各學校綜合考慮住宿條件及運維成本、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費標準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
| 調整幅度限制 | 現有住宿費調整的,每次調整幅度不高於原收費標準的50% |
| 調整間隔 | 同一學生宿舍收費標準調整間隔不低於3年 |
| 收取方式 | 住宿費應當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

本市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住宿收費標準
| 分類 | 具體內容 |
|---|---|
| 適用對象 |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生 |
| 收費標準上限 | 每生每學年不超過2400元 |
| 制定原則 | 各學校綜合考慮住宿條件及運維成本、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費標準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
| 調整幅度限制 | 現有住宿費調整的,每次調整幅度不高於原收費標準的50% |
| 調整間隔 | 同一學生宿舍收費標準調整間隔不低於3年 |
| 收取方式 | 住宿費應當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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