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開始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申請工傷輔助器具的身份憑證
來源: 時間: 2024-10-26
2016年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7號公佈《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提到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申請工傷輔助器具的身份憑證。
第二章 確認與配置程式
第七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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