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範文本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19—0610
合同編號: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社會單位版)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單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
説明
1. 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籌集、面向人才分配和社會單位集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2. 合同三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三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
3. 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應認真核對乙方、丙方資訊,發現乙方、丙方資訊與配租資訊不符的,甲方應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對一致後,方可與乙方、丙方簽訂本合同。
4.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包括合同正文條款、相關附件及承諾書內容等。乙方、丙方應當特別仔細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
5. 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 √ 方式選定;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 本合同條款及附件中,涉及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基本資訊,如聯繫人、聯繫電話、通訊地址等,乙方應填寫真實資訊,以便甲方在租賃期限內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務。
7. 三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合同簽訂完成後,應確保各簽約方至少都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別提示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準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甲方可結合市場情況按規定程式調整租金。甲方房屋租金調整方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公告,租金調整公告將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樓棟明顯位置進行張貼。乙方在續簽房屋租賃合同時須按照屆時新的租金標準簽約,並繳納租金。
二、為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公平善用,根據國家及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乙方承租使用行為特別提示如下:
(一)按照政策規定的正當程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權,提交資料真實有效;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覺愛護公共租賃住房內的裝飾及設備設施,遵守小區管理規約;
(三)不得將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設服裝店、飯館、小賣部、髮廊、按摩店、教育機構、民宿酒店等);
(五)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
(六)不得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結構或者擅自裝修;
(七)按時足額繳納房屋租金。
乙方若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及上述提示,依據規定和合同約定將承擔相應的後果和責任。
三、丙方應認真履行協助管理義務,就乙方的就業等變動情況及時告知甲方與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助監督管理乙方使用房屋行為。
項目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項目服務站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及郵編:
乙方: 工作單位:
身份證(護照)號碼:
行動電話: 固定電話:
通訊地址及郵編:
(共同承租人可相應增加,共同承租人應註明和承租人的關係)
承租人單位(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及郵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關於優化住房支援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京建法〔2018〕13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號)及有關管理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北京市 區 街(路)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該房號為【審定編號】【暫定編號】,最終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房號為準,屬暫定編號的,待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房屋主體結構為【鋼混】【磚混】,地上建築層數為 層,套型為 居室。
(二)該房屋【預測】【實測】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該房屋已經有實測建築面積,應按照實測建築面積簽約。按照預測建築面積簽訂合同的,當房屋實測建築面積與預測建築面積不一致時,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的房屋租金按預測面積計算。
第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個月。
第三條 房屋交付
(一)甲方應於租期起始日7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屆時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甲乙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應查驗房屋狀況,並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水卡和燃氣卡及 等相關物品(屬甲方所有),雙方確認無誤後簽署《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2),交房時間以《房屋交割清單》上載明的時間為準。
(二)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足額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甲方可以相應順延交付房屋,但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間不變。
如因乙方未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或由於乙方原因未能收房,致使甲方未在租期起始日7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賃房屋,則乙方仍應承擔自本合同約定租期起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的租金或其他費用。
(三)甲方交付房屋品質、裝飾、設備及室內設施標準,應不低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評價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租金
(一)房屋租金標準: 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甲方提供傢具家電給乙方使用的,傢具家電租金另行約定。
(二)乙方在與甲方合作的 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借記卡,並通過此賬戶繳納租金。繳款賬號為: 。甲方按【月】【季】【半年】【年】從該繳款賬戶中劃扣房屋租金。
(三)乙方應保證其繳款賬戶在每個繳租期最後一個月25日前(如按月繳納租金,則為每月25日前)(遇節假日向後順延)的可用餘額足以供甲方扣劃下一期租金,並保證賬戶處於正常狀態。如果賬戶變更,乙方應在變更後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保證變更後的賬戶處於正常狀態、能夠按期扣劃租金。
乙方賬戶可用餘額不足、賬戶狀態非正常或者乙方賬戶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等原因而導致甲方扣劃失敗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並追究違約責任。
(四)甲方在扣劃日扣收失敗的,應及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委託的銀行通知後,應在次月15日前將應繳租金存入繳款賬戶以便甲方再次扣劃。
第五條 押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向甲方繳納押金。押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乙方須將押金存入繳款賬戶中隨首期房屋租金一併支付。
(二)押金不作為乙方預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僅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
(三)租賃期內,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或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並及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於規定期限內補足押金。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將押金補足。
(四)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30日內,如乙方沒有任何違約情形,則甲方將押金無息退還至乙方繳款賬戶;如乙方存在違約情形,則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後,如有剩餘,甲方將剩餘押金無息退還乙方繳款賬號。
第六條 相關費用
租賃期內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項費用中,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承擔,水費(含自來水費、中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視收視費、電話費、網路費、法律法規規定由房屋承租人承擔的費用以及
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有權出租該房屋,向乙方收取租金等費用, 按照規定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入戶走訪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將租賃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甲方交付乙方房屋時,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三)甲方應定期維護、維修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使其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但對於乙方擅自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設備等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及時通知甲方維修或更換。如乙方未採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甲方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可依據改善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廢除有關公租房樓宇的管理規則及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乙方須遵照執行。
(五)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維修時,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應事先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緊急情況除外。乙方有義務予以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的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六)公租房項目所有人可將所有者權益整體轉移給第三方,而無需徵得乙方同意。但需在權益轉移後及時將該情況書面通知乙方及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轉移公租房所有者權益,乙方同意受讓人作為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甲方的全部權利及義務一方。
(七)租賃期內,甲方有權改變租賃房屋所在項目的名稱。甲方對乙方因項目易名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費用不負任何責任,甲方應在項目易名前1個月以張貼通知書等形式通知乙方。
(八)當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房屋使用功能或其他租戶合法權益等緊急情況時,如無法及時聯繫到乙方,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在第三方(派出所、居委會等)的監督下可以不作通知進入租賃房屋並採取必要措施,事後及時告知乙方,費用依本合同附件的約定收取,甲方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免責。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按照正當程式取得承租權利的,有權依法依規使用該房屋,其他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進入。
(二)乙方有權了解項目服務站、物業服務事項等基本資訊。
(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及時到場,維修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
(四)乙方使用承租房屋,應符合水、電、氣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乙方應當按時足額繳付租金、租賃房屋的水費、電費等費用以及乙方接受的其他專門服務費用。
(五)乙方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等發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甲方或甲方委託的單位進行維修,乙方按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公示的收費標準支付維修費和材料費,或者按照《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2)中約定的損賠額由乙方予以賠償,乙方拒不承擔相關費用或不予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若乙方繳款賬戶中的押金無法全額賠償,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六)乙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對窗戶安裝防護網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如乙方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墻體結構,改動墻面、地面、天花板,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更換櫥櫃、灶具、衛浴設備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責任,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應執行當地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並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乙方對所承租房屋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不得在房屋記憶體放或允許存放任何武器、彈藥、硝酸、槍支、炸藥、煤油或其他易爆、易燃、不合法或危險的物品,不得私自拆改電路設備,不得私搭電線,不得超過設計電量用電。如乙方承租房屋內發生火災,由消防部門確認的引起火災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八)乙方應愛護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乙方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按同類物品的實際採購價(以購物發票為準)賠償,乙方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若乙方繳款賬戶中的押金無法全額賠償,甲方有權向乙方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追償。
(九)乙方私自佔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門廳、屋頂等共用部位或公共區域,或者在空調室外機位及支架等區域,擺放、堆積物品的,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可向乙方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整改期限屆滿乙方仍未改正的,視為乙方放棄對堆積物品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恢復原狀,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物業管理單位以及住房保障部門的房屋維護、定期入戶走訪、開展日常檢查,以及人臉資訊採集、二維碼張貼等技術手段採集租戶資訊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乙方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設服裝店、飯館、小賣部、髮廊、按摩店、教育機構、民宿酒店等);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將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等,不得與他人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並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
(十二)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於本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自住,租賃期內承租家庭成員、住房、就業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自前述變化發生之日起10日內如實向丙方申報,同時書面告知甲方。
(十三)乙方不得在租賃房屋任何部位外墻或外側展示、樹立任何標誌、廣告、遮蓬或其他凸出物,亦不得在租賃房屋外設置任何廣告或其他設施。
第九條 丙方協助管理義務
(一)丙方確認已對乙方提交的申請資料履行必要的初審義務,保證乙方就業情況真實,並已充分運用本單位可用手段審查乙方家庭成員構成、住房情況真實性。
(二)租賃期內,乙方家庭人口、住房、就業等情況發生變化的,丙方應自收到乙方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乙方未向丙方申報的,丙方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如實向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告知甲方。
租賃期內,丙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註冊地址等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如實向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告知甲方。
(三)租賃期內,丙方應制定本單位公租房承租管理規定,嚴格做好承租職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物業管理單位以及住房保障部門核對乙方有關資料等工作,並協助監督管理乙方使用房屋行為,督促乙方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確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房屋租賃和使用、物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
若丙方發現乙方有違規使用的不當行為,應及時告知甲方或採取適當措施。未及時告知或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由丙方承擔相應責任。丙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丙方應配合甲方督促乙方按時完成騰退。
第十條 續租
(一)租賃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通過丙方向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二)經丙方初審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與乙方按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等條件約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賃期滿後,經丙方初審和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乙方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不予續租。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租賃期內,乙方可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經甲方、丙方同意後解除租賃合同,但乙方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甲方、丙方。乙方退房後,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重新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式辦理。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通知丙方:
1.乙方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計3次逾期繳納租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費用超過3個月的;
3.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仍未補足押金或收到繳納違約金通知超過 3個月仍未繳納違約金的;
4.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或規劃設計用途的;
5.乙方擅自裝修房屋、安裝防盜門、窗戶防護網、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或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拆改、損壞情節嚴重或拒絕恢復原狀的;
6.將租賃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等,擅自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佔用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的;
7.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
8.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10.私自拆改電路設備或私搭電線或超過設計電量用電的;
11.乙方及共同承租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每月進行兩次約定入戶走訪,3個月累計四次以上入戶約見失敗的,視為居住不滿30天);
12.家庭成員在本市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或者因乙方離職、退休等情形,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13.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絕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門的入戶核查、租戶資訊登記、日常監督管理的;
14.在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或物業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工作時,乙方實施或威脅實施暴力行為抗拒的;
15.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責令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乙方自願申請放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16.丙方因破産、解散、登出等情形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17.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四)乙方收到甲方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調查要求,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調查的,視為存在違約事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通知丙方。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一)租賃期滿前,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三方依約完全履行義務的,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
(二)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終止。
(三)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終止,租金按實際居住天數計算。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死亡,乙方無其他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合同自乙方死亡時起自然終止;乙方有其他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其他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須在乙方死亡時起2個月內及時通知甲方,並按下列情況處理:
1.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且合同期限尚未屆滿的,合同自乙方死亡時自然終止,其他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有義務騰退房屋。
2.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通知義務且有意願繼續承租的,須在乙方死亡時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自甲方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之日或乙方死亡滿2個月時(以在後日期為準)合同終止,租金按實際租賃天數計算;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可與甲方變更合同簽約人後繼續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合同。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終止情形。
第十三條 房屋交還
(一)乙方須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前把租賃房屋恢復原狀,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當日或之前將租賃房屋交還甲方。交接時,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傢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現場交驗,結清租金、其他費用及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等相關物品,雙方確認無誤後在《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2)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在《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2)上簽字蓋章後,視為乙方交還了其承租房屋,如該房屋內有未經甲方同意而遺留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如屆時甲方不要求乙方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則乙方應保護好租賃房屋的屆時現狀、不得破壞,並將租賃房屋保持為整潔狀態,按屆時現狀將租賃房屋交還給甲方。乙方添置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裝修、設備、設施、增建部分、改建部分等)歸甲方所有,但雙方另行協商一致的除外。
(二)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前,乙方暫時不能騰退的,經甲方同意,可給予乙方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甲方有權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乙方仍不騰退租賃房屋的,甲方有權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乙方騰退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兩倍收取乙方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強制執行過程中,在該房屋內仍遺留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乙、丙三方應謹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的權利、義務,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二)甲方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自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維修義務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折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交付的房屋嚴重影響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産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四)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並按逾期支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收取違約金,可直接從乙方繳款賬戶中劃扣違約金。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拒不騰退房屋,或者具有違規轉讓、分租、轉租、轉借、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在甲方限定時間內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將乙方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為通報丙方和調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依照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記入不良資訊檔案,五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共有産權住房,將違規家庭基本資訊、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內容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佈,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六)甲方知曉乙方違約的事實而又接受租金、押金或其他費用時,並不表示甲方放棄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乙方繳付租金或其他款項如有不足額的情況,甲方接受該不足額的款項並不表示甲方同意減免,也不影響其追索不足部分的租金或欠款的權利以及按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採取其他措施的權利。
(七)對因下列原因給乙方及其他人員造成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公共設施、服務管道受損、毀壞而中斷使用或需中斷使用進行維修;
2.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的供電故障;
3.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火災、漏水、漏電、爆炸造成的損失;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財産蒙受損失時;
5.其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乙方及其他人員的財産及人身損害。
(八)丙方職工出現轉租、轉借行為,一個租賃合同期內發生一起的,取消丙方5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兩起的,取消丙方8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三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滿後將收回丙方全部集體租賃房源。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一切爭議,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權利)而支付的催收費、催告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郵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訴訟期間,除訴訟事項外,甲、乙、丙三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之義務。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一)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繫地址、電話等如有任何變化,變更方均應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因此而導致遲延或不能送達的後果,由該方承擔。
本合同中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亦作為乙方接收各類通知和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規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三)本合同未約定的內容,三方均同意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管理。
(四)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共同承租人應承擔承租人的責任。各共同承租人依照合同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
(五)本合同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乙方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情況表
附件2:房屋交割清單
附件3:補充協議
出租人(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須附授權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承租人(乙方)簽字: 代理人(須附授權委託書):
證件類型及號碼: 代理人證件類型及號碼:
工作單位: 代理人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代理人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租人單位(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須附授權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附件1
乙方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情況表
序號 | 與乙方關係 | 姓名 | 身份證號 | 工作(學習)單位及職務 | 聯繫電話 | 簽字 | 備註 |
1 | |||||||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
2 | |||||||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
3 | |||||||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
4 | |||||||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
5 | |||||||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
填表説明 | 1.此表由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填寫,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簽字確認。2.與乙方關係”欄填寫: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3.身份證號”欄填寫:經公安機關進行升位處理後的18位身份證號。4.工作(學習)單位及職務”欄填寫:工作(學習)單位全稱及職務,沒有的填“無”。5.乙方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資訊變更應在備註欄內説明。6.本表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7.在主申請人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代為履行其合同義務。8.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附件表格每行下方簽字意味着其已經對個人資訊進行確認,並充分了解、理解、並同意合同正文及附件條款,自願承擔共同申請人義務。 |
附件2
房屋交割清單
房屋附屬傢具、電器、裝修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額
名稱 | 品牌 | 單位 | 是否完好 | 損賠額 | 名稱 | 品牌 | 單位 | 是否完好 | 損賠額 |
注:損賠額以屆時市場價格為準。
其他相關費用
項目 | 單位 | 單價 | 起計時間 | 起計底數 | 項目 | 單位 | 單價 | 起計時間 | 起計底數 |
水費 | 電費 | ||||||||
燃氣費 | 供暖費 | ||||||||
電話費 | 上網費 | ||||||||
收視費 | |||||||||
中水費 |
交房確認 | 經乙方驗收,房屋符合交付條件,並且雙方已對水、電、燃氣等費用結算完結,乙方同意接收。 |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 ||
甲方簽章: | 乙方簽字: | |
退房確認 | 甲乙雙方已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傢具家電、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了驗收,並辦理了退房手續。有關費用的承擔和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返還 □無糾紛 / □附以下説明: 除説明以外雙方確認已無糾紛。 |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 ||
甲方簽章: | 乙方簽字: |
附件3
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