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範文本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26--0120
合同編號:
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出 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 受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6年4月修訂
目 錄
説明
特別提示
術語解釋
第一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二章 商品房價款
第三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第四章 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第五章 不動産登記
第六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七章 其他事項
説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時參照使用。
2.簽訂本合同文本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産所有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當審慎簽訂合同,並在簽訂本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範潛在的市場交易風險。
4.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本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列印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針對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詳的內容,根據所售房屋及所在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買受人主要權利。
6.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 √ 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 × ,以示刪除。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別提示
一、出賣人須知
(一)關於規劃建設
1.出賣人應當按照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交付商品房,並按照規劃性質銷售,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性質和內部結構作為住宅出售。
2.出賣人應當按照規劃用途辦理不動産登記;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有部分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並在銷售區域給予公示。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出賣人應當將《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交付買受人。保險範圍、保險期限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4.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在房屋銷售前,應當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住宅工程品質保修擔保。保修擔保範圍包括保溫、管線、電梯、供暖系統等影響房屋建築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出賣人參照執行。
(二)關於房屋銷售
5.出賣人不得採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6.出賣人對商品房的銷售,不得涉及依法或依規劃屬於買受人共有部分和設施的處分。
7.出賣人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買受人簽署自願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
8.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簽訂商品住房現房買賣合同時,應同時標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及相應單價等有關資訊。
(三)關於綠化管理
9.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居住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二、買受人須知
(一)關於非住宅
10.非住宅在配套服務設施、土地出讓年限、貸款期限、稅費等方面均不同於住宅,同時,其水、電等費用標準一般高於住宅,並且非住宅一般不能辦理戶籍手續。請勿購買出賣人擅自改變規劃性質和結構的房屋。
11.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性質、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二)關於房屋正式編號
12.根據《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及《關於調整門樓牌編制工作的通知(試行)》(京規自發〔2022〕88號)有關規定,買受人房屋正式編號以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北京市門樓牌編號確認結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為準。
(三)關於品質終身責任承諾制
13.按《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制實施辦法》(京建法〔2015〕1號)有關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且應當辦理工程品質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以及為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預製混凝土構件、鋼筋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品質終身責任作出書面承諾,並簽署《建設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該建設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品質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四)關於預告登記
14.預告登記是保護買受人權益並預防“一房多賣”“先賣後押”的重要措施。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可以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五)關於住房貸款
15.買受人採取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在向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貸款時,應按照國家及本市金融信貸管理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程式、提交相關材料。
(六)關於燃氣使用(如涉及)
16.在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應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確保入住後能夠安全、穩定地使用燃氣。施工、安裝以及燃氣氣質滿足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三、買賣雙方須知
(一)關於多次處分違約條款
17.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買受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關於車位車庫租售管理
18.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於出售的,應當優先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
(三)關於專項維修資金
19.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買受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按照規定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購買住宅的買受人,以及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應交存資金的非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
(四)關於稅費
20.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稅費。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禁止房地産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21〕96號)有關規定,在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應由買受人繳納的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買受人應自行繳納,出賣人不得代收、代繳。出賣人不得將代收買受人應繳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的前置條件。
21.新建商品房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服務應由買受人自願選擇,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
22.根據《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買受人轉讓或出租其物業專有部分時,應當將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物業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新的買受人或承租人,並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買受人轉讓物業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結清相關費用。
(五)關於標準適用
2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國家、地方及相關行業標準為本商品房規劃設計節點時需符合的標準。
術語解釋
1.商品房現房:是指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出賣人)建設,已完成不動産所有權初始登記或不動産首次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或已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尚未進行銷售的商品房。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板結構面之間或樓板結構面與地板結構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4.凈高:是指樓(地)面至樓板結構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5.套內建築面積: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及套內陽臺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參考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定義計算。
6.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層高在2.20m以上(含2.20m),有上蓋的永久性建築的外墻(柱)勒角以上各層的週邊水準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
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動中,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採用符合節能要求的建築材料、設備、技術、工藝和管理措施,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品質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9.綠色建築: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品質建築。
10.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11.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
12.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13.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4.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5.裝配式建築:是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一般由結構系統、週邊護系統、內裝系統和設備與管線系統組成,按照結構體系劃分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築等。
16.全裝修:建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築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17.超低能耗居住建築:適應氣候特徵和場地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築設計最大幅度降低建築供暖、空調、照明需求,通過主動技術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且其室內環境參數和能效指標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居住建築。
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委託銷售代理機構: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銷售人員姓名: 銷售人員編號:
銷售人員微信號: 聯繫電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____】,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聯繫電話:
微信號: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聯繫電話:
微信號: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及誠信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出賣人向買受人現房銷售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相關內容協商一致,簽訂本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不動産權證書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號】為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準名稱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現已通過規劃驗收並完成了竣工驗收。
第二條 銷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産權證書】【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意見書】,【房屋所有權證證號】【不動産權證書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備案編號】【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意見書編號】為 ,【房屋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機構】為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經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該商品房地址為 。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幢】【座】第 層 單元 號,所在單元電梯 部,不動産單元代碼 。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2.該商品房的規劃性質為【住宅】【辦公】【商業】【 】,交付標準為【全裝修商品房】【毛坯商品房】【精裝修商品房】。
3.該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築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4.出賣人委託實測該商品房面積的房産測繪機構為 ,其實測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築面積
平方米。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情況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凈高】為 米,【坡屋頂凈高】最低為 米,最高為 米。有 個陽臺,其中 個陽臺為封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陽臺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第 種情況。
1.已抵押;2.未抵押。
抵押1: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2: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銷售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租賃情況
該商品房的租賃情況為【已出租】【未出租】。
出賣人已將該商品房出租,【買受人為該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至租賃期限屆滿期間的房屋收益歸 【出賣人】【買受人】所有。
出賣人提供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見附件四。
第六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未出售並保證不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無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
5. 。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承諾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 】。
第二章 商品房價款
第七條 計價方式和價款
該商品房為除獨棟別墅、整棟樓房、車庫(位)以外的房屋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照下列第 1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該商品房為【獨棟別墅】【整棟樓房】【車庫】【車位】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核算建築面積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3.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八條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雙方約定,商品房現房銷售時,買受人應當將購房價款直接存入出賣人以下收款賬戶:收款單位: ;開戶銀行: ;賬號: 。買受人申請抵押貸款的,出賣人應當提供該收款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該定金于【本合同簽訂】【交付首期房價款】【 】時【抵作】【 】商品房價款。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
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佔全部房價款的 %。
餘款 (幣種) 元(大寫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向【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託的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九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逾期超過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 項中的期限相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總房款-已付房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建議不低於第1項中的比率) 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條及附件五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二) 。
第三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第十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3、4、 、 、 項所列條件;同時,出賣人還應當提供《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該商品房為住宅的,應當提供《北京市住宅工程品質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以及《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
1.該商品房已取得規劃核驗驗收合格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其中,竣工驗收採用聯合驗收方式的,應取得《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意見書》)。
2.該商品房已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房産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實測繪)。
3.滿足第十一條中出賣人承諾的基礎設施設備、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達到的條件。
4.已取得消防、人民防空等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5.已取得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屬於本市白蟻危害區域的商品房項目已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北京市住宅工程品質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品質保證的內容。(本市白蟻危害區域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7. 。
第十一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出賣人承諾本合同附件六載明的該商品房所在樓棟本期的項目建設方案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公示的該項目建設方案一致,並按其期限建設完成本條款約定的相關設施設備,于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同步交付使用,具體約定如下:
(一)基礎設施設備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2.供電:交付時供電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標準進行建設,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正式供電。
3.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設計和配建標準,具有穩定熱源且已完成熱態運作調試,供熱系統能力匹配建築供熱負荷需求。
4.燃氣(如涉及):交付時完成室內管道的敷設,保證室內通氣,安裝自閉閥等燃氣室內安全防護裝置以及方便用戶購氣、具有異常情況下切斷供氣並報警等智慧管理功能的燃氣表。施工、安裝以及燃氣氣質滿足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5.【電話通信】【有線電視】【寬頻網路】【 】: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 】: 。
以上第1、2、3、 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第 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並承擔因開通、使用所産生的費用。
如果在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以上設施中第1、2、3、 項在商品房交付時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約定方式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第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①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金,並採取措施保證于約定交付日後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② 。
(3)其他方式: 。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小區內綠地率為 ,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3.規劃的車位、車庫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4.物業服務用房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5.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6.醫療衛生機構:【無】【有,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7.幼兒園:【無】【有,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8.學校:【無】【有,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9.社區菜市場或社區菜店:【無】 【有,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10.養老設施:【無】 【有,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11.£【太陽能光伏】£【太陽能光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其他 】: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12.【快遞櫃】【地面停車位】【機械停車位】【配有充電樁的停車位】【小區內路燈】【小區及樓棟門禁】【非機動車停車棚及充電設施】【 】:于 年
月 日前達到交用條件。
13. 。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3.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4.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5.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6.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關於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六。
第十二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出賣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購買住宅的買受人,以及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應交存資金的非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 日內,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
(三)該商品房達到第十條、第十一條及本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於交付日期屆滿前 日(不少於10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
(四)查驗房屋
1.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外)或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品質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産品品質規範、標準自查驗次日起 日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後辦理交付手續。
(1)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管道堵塞;
(3)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燃氣表、供熱系統不能正常穩定運作,熱計量、散熱器等設備不能正常使用,存在泥沙沉積、系統堵塞、迴圈不暢等問題;
(6) 。
3.該商品房查驗合格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視為交付完成。因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2) 。
4.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十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十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産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並按照第十三條處理。
第十三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二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一)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逾期在 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於第九條第(一)1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建議不低於第九條第(一)1項中的比率)。
2.逾期超過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建議不低於本條第(一)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二) 。
第四章 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商品房品質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符合國家、本市及相關行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 】。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品質問題
該商品房品質應當符合國家、本市及相關行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檢測,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品質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以及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産品品質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關於品質、安全、建築綠色發展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1、 、 種方式處理(可多選):
1.及時更換、修理;
2.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七。
(四)建築綠色發展標準
1.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在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方面合格,並符合國家、本市及相關行業標準。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檢測,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並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建築綠色發展要求
綠色建築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綠色建築星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是】【否】採用裝配式建築,執行文件/執行標準 ,裝配式建築等級:【基本級】、【A(BJ)級】、【AA(BJ)級】、【AAA(BJ)級】。
【是】【否】超低能耗建築,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
(2)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
供暖系統形式:【集中採暖】【分戶採暖】【 】;供暖單位: ;室內系統:【散熱器】【地面輻射】【頂板輻射】【其他 】;供熱計量方式: 。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生活熱水】: ;【供暖空調】: ;【發電或其他】: 。
2.室內空氣品質與建築隔聲措施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在室內空氣品質方面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
商品房建築設計文件(或施工圖)所標注的建築隔聲情況、檢測報告所表徵的聲環境狀況、受共用設備噪聲/振動影響情況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隔聲減振措施見附件八。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品質或建築隔聲情況不符合標準,或附件八所列情況與事實不符的,由出賣人負責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後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出賣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品質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附件九約定和《北京市住宅工程品質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北京市住宅工程品質保證書》中關於工程品質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於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買賣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對於緊急情況維修的,買受人與出賣人可通過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品質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 承擔連帶責任。關於品質擔保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十。
出賣人已完成房屋交付申請登出公司的,應當先確定承擔項目品質保修責任的法人單位,或者投保工程品質保險,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五章 不動産登記
第十七條 不動産登記
(一)預告登記
出賣人和買受人【同意】【不同意】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同意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應在房屋現房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共同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照約定與買受人申請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先行辦理登出現房合同網簽,再辦理登出預告登記手續。
(二)轉移登記
1.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出賣人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並辦理完畢不動産轉移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在 日內(不超過30日)將上述登記事項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接到通知後,可自行向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房屋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將該房屋的房屋登記表、房産平面圖各兩份交付買受人。房屋坐落、面積和價款發生變化的,出賣人還應當將與買受人簽訂的補充協議交付買受人。
2.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內取得該商品房的不動産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價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2) 。
3.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不動産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
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四至為:
東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地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2.前期物業服務期限為 年(最長不超過二年),自本項目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後期由買受人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別墅】 元/平方米·月;【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3.佔用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 (停車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停車費用為 元/月,停車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停車管理單位及停車費用調整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經業主共同決定並表決通過。
4.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期限屆滿,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期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5.出賣人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其他約定見附件十一。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合同解除
除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出賣人、買受人享有的單方合同解除權外,出賣人或買受人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確需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和買受人按照另行約定達成的解除協議辦理。
出賣人將房屋另行出售或者抵押等處分給第三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按照第 種方式賠償損失:
1.出賣人將另行出售或者抵押房屋等再次處分房屋所獲得溢價作為損失賠償金,並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 倍(不高於四倍)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2. 。
第二十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為共有部分: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 。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 ;
2. 。
(四)出賣人和買受每人平均不得侵佔使用建築區劃內綠地、道路、共有車位等共有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費用
在該房屋産權轉移過程中,買受人【是】【否】選擇通過出賣人指定的第三方産權代辦單位辦理産權轉移手續。選擇代辦服務的,辦理不動産權登記的登記費 元由買受人承擔,辦理不動産權轉移登記測繪成果費 元由 承擔,其他費用 元由 承擔。
第二十二條 承諾
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二。
第二十三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 【郵寄掛號信】 【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經買受人簽字或蓋章後,出賣人應于 日內將蓋章後的合同送達至買受人。逾期不送達的,雙方約定,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 (幣種) 元(大寫 元整)作為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買受人資訊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資訊,或將買受人資訊用於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申請 調解;或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三)。
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買受人主要權利。
第二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應當標明方位)
1.房屋分層分戶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總平面圖。
附件二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情況(詳見《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或《房屋面積測算技術報告書(實測繪)》)
1.被分攤的共有部分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
2.參與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商品房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等。
3.不分攤的共有部分。
附件三 該商品房取得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證明及抵押當事人的相關約定
1.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銷售的證明。
2.解除抵押的條件和時間。
3.關於抵押的其他約定。
附件四 出賣人提供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附件五 關於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
附件六 關於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棟本期的項目建設方案。
2.相關設施的位置及用途。
(注: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2010年3月1日後辦理規劃許可並在規劃許可中註明規劃綠地情況的建設工程,應在合同中明確建設工程附屬綠地的面積、位置等內容)
3.其他約定。
附件七 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的約定
交付的商品房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産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建築節能指標:
(1)採暖能耗設計指標: kg標煤/m2或kWh/m2;
(2)其他節能設備與設施: 。
2.採暖系統:
(1)集中採暖:【散熱器】【地板採暖】【風機盤管】 ;
【供熱單位】 ;
【採暖計量收費方式】 ;
(2)分戶採暖:【電採暖】【空氣源熱泵】【電熱膜】【蓄熱式電暖氣片】
;
(3)採暖設備品牌及能效: 。
3.保溫方式與材料:
(1)外墻
保溫方式:【外保溫】【內保溫】
保溫材料:【岩棉】【擠塑聚苯板】 【石墨聚苯板】【聚氨酯板】【 】 ;
燃燒性能: 級
保溫厚度: mm
外墻傳熱系數: W/(m2˙K);
【瓷磚】【塗料】【玻璃幕墻】【 】 ;
(2)屋面
保溫材料:【擠塑聚苯板】 【發泡聚氨酯】【】 ;
燃燒性能: 級
保溫厚度: mm
屋面傳熱系數: W/(m2˙K);
4.門窗:
(1)品牌名稱: ;
(2)外窗結構尺寸: ;
(3)開啟方式: ;
(4)門窗型材:【鋁合金窗】【塑膠外窗】【木質外窗】【鋼質外窗】【】 ;
(5)外窗傳熱系數 W/(m2˙K);
(6)外窗遮陽系數(如設置活動外遮陽設施還應增加綜合遮陽系數) ;
(7)綜合遮陽系數: ;
(8)外窗水密性: ;
(9)外窗氣密性: ;
(10)外窗抗風壓性: ;
(11)外窗隔聲性能: ;
(12)中空玻璃型號: ;
(13)可見光透射比: ;
(14)太陽光反射比: ;
(15)中空玻璃密封性能: ;
5.幕墻玻璃:
(1)傳熱系數: ;
(2)可見光透射比: ;
(3)太陽得熱系數: ;
(4)中空玻璃密封性能: ;
6.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1)太陽能集熱器的安全性能: ;
(2)太陽能集熱器的熱性能: ;
(3)太陽能集熱系統得熱量: ;
(4)太陽能集熱系統集熱效率: ;
(5)太陽能集熱系統太陽能保證率: ;
(6)太陽能光伏組件的發電功率: ;
(7)太陽能光伏組件的發電效率: ;
(8)太陽能光伏組件背板的最高工作溫度: ;
7.裝修:
| 空間位置 | 項目內容 | 建材種類 | 品牌(綠色建材星級) |
| 起居室 | 頂棚 | 【塗料】【石膏板】【 】 | |
| 墻面 | 【塗料】【壁紙】【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瓷磚】【 】 | ||
| 踢腳 | 【木質踢腳線】【PVC踢腳線】【瓷磚】【 】 | ||
| 窗臺板 | 【大理石】【抹灰砂漿】【 】 | ||
| 臥室 | 頂棚 | 【塗料】【石膏板】【 】 | |
| 墻面 | 【塗料】【壁紙】【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瓷磚】【 】 | ||
| 踢腳 | 【木質踢腳線】【PVC踢腳線】【瓷磚】【 】 | ||
| 窗臺板 | 【大理石】【抹灰砂漿】【 】 | ||
| 儲藏室 | 頂棚 | 【塗料】【石膏板】【 】 | |
| 墻面 | 【塗料】【壁紙】【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瓷磚】【 】 | ||
| 踢腳 | 【木質踢腳線】【PVC踢腳線】【瓷磚】【 】 | ||
| 廚房 | 頂棚 | 【抹灰砂漿】【石膏板】【 】 | |
| 墻面 | 【瓷磚】【耐水膩子】【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瓷磚】 | ||
| 踢腳 | 【不銹鋼】【瓷磚】【 】 | ||
| 窗臺板 | 【大理石】【抹灰砂漿】【 】 | ||
| 衛生間 | 頂棚 | 【抹灰砂漿】【石膏板】【 】 | |
| 墻面 | 【瓷磚】【耐水膩子】【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瓷磚】 | ||
| 踢腳 | 【不銹鋼】【瓷磚】【 】 | ||
| 窗臺板 | 【大理石】【抹灰砂漿】【 】 | ||
| 陽臺 | 頂棚 | 【塗料】【石膏板】【 】 | |
| 晾衣桿 | 【不銹鋼】【鋁合金】【 】 | ||
| 墻面 | 【塗料】【瓷磚】【 】 | ||
| 地面 | 【實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瓷磚】【 】 | ||
| 踢腳 | 【木質踢腳線】【PVC踢腳線】【瓷磚】【 】 | ||
| 窗臺板 | 【大理石】【抹灰砂漿】【 】 |
8.設備設施
| 設備設施內容 | 品牌(綠色建材星級) | 型號(做法) | 數量 | |
| 廚房 | 櫥櫃 | |||
| 燃氣灶 | ||||
| 吸油煙機 | ||||
| 龍頭及水槽 | ||||
| 衛生間 | 浴室櫃 | |||
| 熱水器 | ||||
| 洗手盆 | ||||
| 坐便器 | ||||
| 淋浴房 | ||||
| 龍頭 | ||||
| 花灑 | ||||
| 浴霸 | ||||
| 浴缸 | ||||
| 水盆櫃 | ||||
| 主衛鏡櫃 | ||||
| 置物架 | ||||
| 毛巾桿 | ||||
| 門 | 外門 | |||
| 內門 | ||||
| 固定傢具 | 玄關櫃 | |||
| 吊櫃 | ||||
| 儲藏櫃 | ||||
| 燈具 | 玄關 | |||
| 臥室 | ||||
| 起居室 | ||||
| 陽臺 | ||||
| 廚房 | ||||
| 衛生間 | ||||
| 儲藏室 | ||||
附件八 商品房建築設計文件(或施工圖)所標注的建築隔聲情況、檢測報告所表徵的聲環境狀況、受共用設備噪聲/振動影響情況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隔聲減振措施(聲環境狀況應當在商品房現房銷售時委託具有CMA/CNAS檢測資質的單位通過實測取得。以下空白處未按要求填寫時均默認為同類標準中最嚴格限值,“有/無”“是/否”未選擇時,均默認“無”或“否”,“超過/優於”未選擇時,均默認“優於”)。
1.建築隔聲情況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應符合《住宅項目規範》(GB55038)、《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55016)、《住宅設計規範》(DB11/1740)、《建築隔聲與吸聲構造》(08J931)等國家及本市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外部噪聲源傳播至臥室的噪聲限值晝間不大於40dB、夜間不大於30dB,內部建築設備傳播至臥室的噪聲限值不大於33dB。樓板厚度不小于100mm且隔聲構造符合要求,現場測量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於65dB。建築室內振動符合《住宅建築室內振動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GB/T50355)標準。
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振動情況應符合《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55016)、《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要求。
2.本項目聲環境狀況
(1)現房銷售時本項目聲環境現狀監測值為:晝間 dB(A),夜間 dB(A),監測時間為 年 月 日;根據 區聲環境功能區劃,現房銷售時項目所在地的聲環境品質標準適用區域為 類區,執行標準為晝間 dB(A),夜間
dB(A)。現房銷售時監測值 (超過/優於)聲環境品質標準。
(2)現房銷售時本項目周邊 (有/無)可能對本項目産生噪聲或振動影響的公路、城市道路、軌道線路、鐵路、機場、飛行航道、工業企業(含實驗設備)、火車站、充電站、商業綜合體、學校、幼兒園等聲源,分別是 。如果有,採取的防治措施為 (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窗等)。
(3)現房銷售時尚未建設但規劃項目周邊 (有/無)可能對本項目産生噪聲影響的公路、城市道路、軌道線路、鐵路、機場、飛行航道、工業企業(含實驗設備)、火車站、充電站、商業綜合體、學校、幼兒園等聲源,分別是 。如果有,擬採取的防治措施為 (包括:隔聲屏障、隔聲罩、隔聲窗等)。
3.受共用設備噪聲/振動影響情況
(1)該商品房是否可能受到共用設備噪聲/振動影響 (是/否)。具體設備及位置為 〔如已建或規劃設于本樓地下設備間(負 層)、地上設備層(第 層)、樓頂或臨近建築/區域的各類供排水系統、變配電設施、空調系統、電梯設備、熱泵系統、供熱系統、通風系統、冷卻塔、供氣系統、機動車輛進出設備等産生噪聲或振動影響的設備、設施、系統〕。採取的防治措施為
(包括減振墊、減振器、隔聲罩、隔聲窗等)。
(2)該商品房的臥室或起居室是否臨近電梯井 (是/否),如果是,採取的防治措施為 (包括減振墊、減振器等)。
(3)該商品房符合《住宅室內振動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GB/T50355) (【1級限值】【2級限值】)。
附件九 關於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
該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共用部位的品質保修期限應當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計算。品質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等不得低於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守如下約定:
(一)住宅保修範圍、期限及責任的約定
1.地基與基礎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應當為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築設計使用年限)。
2.主體結構保修期限為 (應當為設計文件確定的建築設計使用年限)。
3.保溫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
4.防水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
5.裝飾裝修工程中,室內裝修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有專門規定保修期限的分項工程應當遵從其規定);室外塗料裝修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室外其他材料裝修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外窗與入戶門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其中五金件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護欄和扶手的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
6.建築給水及排水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給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給排水管道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10年);若管線設置在主體結構內,其品質保修期限應當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
7.採暖及製冷系統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採取隱蔽方式安裝的管線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10年),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順延至問題解決;若管線設置在主體結構內,其品質保修期限應當與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相同。
8.電氣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線纜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
9.智慧建築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
10.通風與空調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
11.電梯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3年)。
12.室外工程品質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
(二)非住宅保修範圍、期限及責任的約定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5年)。
3.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
5.裝修工程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於2年)。
6. 。
7. 。
8. 。
(三)其他約定
。
附件十 關於品質擔保的具體約定
企業破産、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品質責任承擔主體為 。
品質責任承擔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明確的住宅品質保修範圍、期限及要求,履行保修責任。
附件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的約定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臨時管理規約
3.其他約定
附件十二 出賣人關於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説明
(如:該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柱子、變電箱等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
附件十三 補充協議
(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買受人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