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範文本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21—2712
合同編號:
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物業服務人):
説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通過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3.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做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刪除。
4.雙方當事人簽訂本合同時應當認真核對合同內容,合同一經簽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甲方(建設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乙方(物業服務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甲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協議方式]選聘乙方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 。
類型:[普通住宅][辦公][商業] [其他] 。
坐落位置:北京市 區 路(街) 。
規劃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1、2。
第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人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
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地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位於
〔號樓〕〔幢〕〔座〕 層 單元 號。
(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
第二部分 物業服務事項
第四條 甲方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當月前的服務範圍一般包括:
1.對已接收的物業進行維護。
2.做好公共區域的清潔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場地和料場的清潔由甲方負責)。
3.協助甲方做好出售房屋交付入住時的交房、接待以及與物業服務相關的諮詢等工作。
第五條 業主入住後,乙方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小區臨時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並按照有關制度和計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3。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作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4。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衛生清潔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7.負責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資料。負責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保管相關檔案和資料。
8.配合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業主共有公共服務設施的産權單位做好相關設施的供水、供電等工作,並與産權單位約定設施運作、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責任和物業服務事項。
9.其他服務事項:
。
第六條 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 ,聯繫電話: 。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提前7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標準
第七條 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1.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 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5。
2.選擇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不同等級的具體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5。
甲、乙雙方約定的北京市現行住宅物業服務標準範圍以外的具體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6。
第四部分 物業服務期限
第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期限為 (最長不超過二年)年,自本項目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第五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費用由甲方承擔。
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收費為[包乾制][酬金制]方式。
第十條 包乾制
1.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物業服務費的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
3.乙方應當按規定向業主公佈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
4.經協商一致,業主應當自房屋交付之日下月起,按照[年] [季] [月]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一條 酬金制
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預先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層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別墅]: 元/平方米·月;
[辦公樓]: 元/平方米·月;
[商業物業]: 元/平方米·月;
[會所]: 元/平方米·月;
物業: 元/平方米·月。
2.物業服務費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作、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乙方辦公費用。
(7)乙方企業固定資産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乙方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項下所有義務需要的其他費用: 。
3.乙方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計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費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業服務支出應當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年度結算後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後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5.乙方應當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支出年度預決算,並按[季][半年] 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
6.經協商一致,業主應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年] [季] [月]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機動車停車服務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停車管理委託協議進行約定,乙方應當與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停車服務費按 車位: 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前,業主與乙方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業主相關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除約定收取〔裝修管理費〕 元、〔裝修保證金〕 元、〔裝修垃圾清運費〕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業主完成裝修後,應當通知乙方進行裝修檢查。經檢查裝修活動未出現損壞、擅自拆改建築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線,侵佔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等違法、違規情形的,乙方應當在檢查合格後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乙方對甲方、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服務的,應當與甲方、業主簽訂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第十五條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委託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
第十六條 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專有部分時,應當將本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
第六部分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乙方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承接查驗工作,簽訂承接查驗協議,並向業主公開查驗的結果;對於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甲方應當在30日內予以整改或委託乙方整改。
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並監督實施。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的規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相關文件。
(2)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3)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4)物業品質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説明文件。
(5)配套設施移交協議書複印件。
(6)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5.配合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工作。
6.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物業的物業服務費、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及自有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用。
7.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和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
2.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3.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4.對違法建設、違規出租房屋、私拉電線、佔用消防通道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
5.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6.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檔案資料,及時記載有關變更資訊,不得洩露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資訊。
7.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本小區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8.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9.不得擅自佔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共用部分用於經營活動。不得擅自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制定施工方案,開工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對業主的影響,並及時恢復原狀。
10.乙方實施鍋爐、電梯、電氣、製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委託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11.乙方可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併或分解後分別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乙方應當將委託事項及受託企業的資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乙方與受託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對受託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受託企業的服務行為承擔責任。
12.乙方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示乙方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聯繫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業主裝修、車位租售、費用使用、公共收益等相關情況。
13.乙方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乙方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14.乙方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乙方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通過安裝監控攝像頭等方式就拋擲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破壞環境衛生等行為收集相應證據。乙方需妥善保管錄音錄影等證據,不得擅自毀損破壞,並且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開。
15.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16.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業主的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2.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對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有建議、督促的權利。
3.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4.遵守本小區臨時管理規約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5.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6.對乙方根據合同和有關規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務給予必要配合。
7.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與其他服務費。
8.有關法律、法規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七部分 合同終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乙方作為物業服務人。本合同期限未滿,但業主已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的,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乙方應當在接到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合同終止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的相關資料及屬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區域,結清預收、代收的相關費用,並按時撤出本物業管理區域。
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乙方有權要求業主賠償損失。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乙方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或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尚未生效的,乙方應當繼續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在此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仍由業主按本合同約定標準交納。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做好債權債務處理、物業服務費用的清算、對外簽訂的各種協議的執行等善後工作;乙方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的交接和善後工作。
第八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於甲方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導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務內容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乙方在服務期限內擅自撤出的, 應當按照服務剩餘期限物業服務總費用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拒不撤出本物業區域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總費用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延遲撤出期間違約金。前述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乙方擅自停水、停電的,甲方或業主有權要求乙方限期解決,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甲方或業主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業主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交納,同時乙方應當按 的標準向業主支付違約金。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照 的標準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合同第七部分規定的合同終止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則解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或業主造成損失的,解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洩露、漏電、火災、暖氣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等突發事件,或者依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等,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屬於以下情況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自身責任且乙方無過錯導致乙方的服務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
2.因維修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作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九部分 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或者向物業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部分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書面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本合同的修改、補充不得損害業主的利益,修改、補充的內容不得與本小區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相抵觸。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乙方應當將本合同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或房屋主管部門予以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並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規劃平面圖
附件2:物業構成明細
附件3: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附件4: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附件5:物業服務標準
附件6:其他服務事項
附件1
規劃平面圖
附件2
物業構成明細
類 型 | 幢 數 | 套(單元)數 | 建築面積(平方米) |
高層住宅 | |||
多層住宅 | |||
別 墅 | |||
商業用房 | |||
工業用房 | |||
辦公樓 | |||
自行車庫 | |||
機動車車庫 | |||
會 所 | |||
學 校 | |||
幼兒園 | |||
文化活動場所 | |||
______用房 | |||
合 計 | |||
備 注 |
附件3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墻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附件4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電梯:
垂直梯 部。
扶梯 部。
。
2.綠化率: %。
樓間、集中綠地 平方米。
磚石鋪裝 平方米。
。
3.區域內市政:
市政供暖採暖及生活熱水系統 。
[道路][樓間甬路]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米。
[溝渠] 。
[蓄水池] 個。
[化糞池] 個。
[污水井] 個。
[雨水井] 個。
變配電系統包括 。
高壓雙路供電電源 。
公共照明設施[路燈] 個;[草坪燈] 個;[ ] 個。
[物業區域的週邊護欄及圍墻] 。
[高壓水泵][高壓水箱] 個。
[污水泵] 個。
[中水及設備系統] 。
[ ] 。
4.燃氣調節站 。
5.消防設施包括 。
6.監控設施包括 。
7.避雷設施包括 。
8.空調設備:[中央空調系統]使用範圍 。
9.電視共用天線 。
10.電腦網路線 。
11.電訊電話 。
12.地下機動車庫 平方米。
13.地上機動車停車場 平方米。
14.非機動車庫 平方米。
15.垃圾轉机站 個。
16.信報箱 個。
17.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18.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5
物業服務標準
附件6
其他物業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