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
| 适用情形/条件 | 规定内容 |
|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 | 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
|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 | 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且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 | 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

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
| 适用情形/条件 | 规定内容 |
|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 | 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
|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 | 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且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 | 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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