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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价格和缴费标准查询

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

适用情形/条件规定内容
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且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来源依据: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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