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 适用对象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 |
| 收费标准上限 | 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400元 |
| 制定原则 | 各学校综合考虑住宿条件及运维成本、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 调整幅度限制 | 现有住宿费调整的,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原收费标准的50% |
| 调整间隔 | 同一学生宿舍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低于3年 |
| 收取方式 | 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

本市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 适用对象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 |
| 收费标准上限 | 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400元 |
| 制定原则 | 各学校综合考虑住宿条件及运维成本、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 调整幅度限制 | 现有住宿费调整的,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原收费标准的50% |
| 调整间隔 | 同一学生宿舍收费标准调整间隔不低于3年 |
| 收取方式 | 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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