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服务为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提供保障,在解决好“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以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前,我市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了免费乘车、公园年票、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优待福利。同时还有老年大学、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所,老年人可以参加各种兴趣爱好班、生活照料、康复保健、老年餐桌、精神关怀等各项养老服务。

服务指南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适用于60周岁以上京籍老年人

办理条件:    

本市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福利待遇:    

·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点击查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指南>>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适用于60周岁以上京籍老年人

办理条件:    

本市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

福利待遇:    

· 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提示:

  自2022年7月21日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扩大使用范围。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在全市养老助残服务商,使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选购所有在售商品与服务。该账户不过期、不清零。

  从2021年1月起,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的失能老年人享受的护理补贴将恢复发放到护理补贴账户,不再发放至养老券账户。    

  2021年1月1日前发放到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券)账户的补贴资金,继续按原渠道使用,不会调整,余额不过期,不清零。当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人去世后,护理补贴账户中的余额资金成为老人的遗产,家属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继承。

点击查看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办理指南>>    


高龄老年人津贴 适用于80周岁以上京籍老年人

办理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福利待遇:

·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点击查看高龄老年人津贴办理指南>>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适用于60周岁以上京籍或外埠持有居住证的老年人

办理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包括京籍离退休军人)。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

福利待遇:    

交通出行福利:根据《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刷卡享受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旅游观光线、定制公交等多样化服务专线除外;出市域范围按公交管理规定缴费)。

文体休闲福利:根据《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卡享受免费游览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和景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按优待场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市属公园名单(持卡可免费游览)>>    

注:持卡免费乘公交、进公园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发放时已经开通,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后进行一次延期。老年人可到农商银行所有网点进行延期,也可以在部分社区(村)就近办理延期业务。    

· 老年人可以使用养老助残卡作为领取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账户。    

点击查看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办理指南>>    


服务查询
养老金

  一、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不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24元,福利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39元。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查看政策原文>>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35元后(不含按第一条、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501(6451+50)元的,补足到650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查看政策原文>>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