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06—0304
流水编号:
北京市洗染服务凭单
经营者: 地址: 电话:
顾客: 电话: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取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 衣物名称 | 类 别 | 颜 色 | 数 量 | 瑕疵 | 可能产生 不良效果 | 议定保价价值 | 洗染单价 | 备注 | ||
| 干 | 水 | 其他 | ||||||||
| 合计金额 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 付款方式: □现金 □信用卡 □内部卡 □返券 □ 保价收费标准: % | ||||||||||
| 衣物瑕疵:1 、起褶 2 、污渍 3 、色花、泛黄 4 、起球、泡 5、破损 6 、烫痕 7 、极光 8 、脱、并丝 9 、蛀洞 10、 霉斑 11 、少、倒绒 12 、缩水 13 、缺纽扣 14 、脱胶 15 、其他 | ||||||||||
| 皮衣瑕疵:1 、硬挺 2 、微裂 3 、脱胶 4 、开线 5 、磨损 6 、缺件 7 、硬伤 8 、其他 | ||||||||||
| 可能产生的不良效果:1 、褪色 2 、发硬 3 、发亮 4 、缩水 5 、颜色发暗 6 、不净 7 、发花 8 、脱胶、9 、其他 | ||||||||||
| 顾客请在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的《合同条款》后,再对本单所填写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顾客签字: 经营者盖章: | ||||||||||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
1 、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 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 由经营者承担。
2、顾客对价值超过 2000 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 支付保价清洗(染)费。
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达到顾客在《凭单》 中提出的特殊要求。
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取衣凭证丢失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
5、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 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 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 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染)”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 不超过 2000 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 责任。
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 5%支付延时费(重新 加工的时间除外),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
衣物时经营者已声明无法完成的除外),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顾客逾期 30 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 可自第 31 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 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
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
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 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洗染行业协会热线:1601111 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
顾客签字: 经营者盖章:
| 取衣凭证:顾客签字: (此条由经营者撕下保存,作为衣物已取走凭证) 流水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