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共建
BF—2001—0302
北京市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定作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定作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报 酬 | |
单 价 | 总 价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材料名称 | 商标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质量 | 材料费 | |
单 价 | 总 价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 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
第八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
第九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
第十条 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 。
第十一条 定作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
第十二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
第十三条 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 (大 写) 元。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 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 。
第十七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
承揽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定 作 人 定作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承 揽 人 承揽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